送達傳票的人。需要送達的兩種傳票包括命令證人出庭的傳票,傳喚的目的是強制出庭和出示特定文件。執法人員和程序服務器通常會在請求律師的辦公室收到準備送達的傳票。他們通常會提供姓名、地址,以及證人的電話號碼來幫助他們完成服務過程服務器的工作是確定他們是否在為正確的人提供服務,有時在成功送達之前他們會多次嘗試。如果證人拒絕接受或試圖避免傳票送達,他們有時會被視為藐視法庭罪。如果他們接受服務,但后來拒絕了,也是如此出庭。個人可能因不遵守傳票而受到民事和刑事處罰。如果證人認為他有權拒絕傳票,他可以提出撤銷傳票的動議,如果批準,傳票將無效。傳票送達后,提供服務的個人通常會向請求者返回一份稱為"服務證明"的文件。服務證明包含服務的日期、方式和被服務者的姓名。通常由提供服務的個人簽署,有時還需要向審判法庭書記員辦公室提交文件,要求傳票服務的人通常需要向處理服務器支付包括汽油里程在內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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