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理由需要嚴格的舉證責任。在任何法庭審判中,在出示任何證據之前都有一個隱含的可接受的結論。無論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都必須試圖將這一公認結論從對自己一方使用證據的反對。另一方持有假設利益,即他們不需要證明他們的案件-他們只需證明他們不是有罪的一方。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取決于案件的類型。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數法律制度都將案件的舉證責任交給了原告,民事案件一般要求原告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舉證責任人必須承擔不同的舉證責任。這些舉證責任還取決于所審理案件的類型。最嚴格的舉證責任出現在刑事審判中,在刑事審判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在合理懷疑之外有罪另一方面,民事案件只要求原告證明證據的優勢,這就意味著他或她建立了比被告更好的案件。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是介于這兩個極端之間的負擔,在對罪犯的量刑中往往會起到作用。責任問題在可能導致法庭案件的其他事項中也會出現證據。例如,對個人進行搜查和扣押的警官必須證明他們有合理的懷疑犯罪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逮捕或起訴的理由要求承擔更重的責任,因為指控方必須證明這種行為是有可能的,可能的原因意味著最終發現牽連被告的證據的可能性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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