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合同中的賣方可以專注于生產高質量的產品,而不是營銷活動。輸出合同對簽訂合同的企業有幾個好處。輸出合同中的賣方可以專注于生產高質量的產品,而且,不必擔心銷售或分銷到多個銷售點。對買家來說,好處包括對有望成為優質產品的獨家權利,而且,與賣家一樣,買家不必管理與多家供應商的關系。此外,由于買家已同意購買賣家的全部產品,由于賣方降低了成本,買方通常可以協商出一個好價格。
在輸出合同中,賣方可以專注于生產高質量的產品,而不必擔心銷售或分銷到多個銷售點,產出合同也會有問題:如果某一特定商品的市場發生變化,鎖定在產出合同中的賣家可能會錯失以更高價格出售的機會。此外,如果買家意外倒閉,賣方將不得不爭先恐后地尋找新的買方。買方也面臨風險。如果對某一產品的需求或其市場價值意外下降,買方可能會被困在無法出售或必須虧本出售的產品上。替代產出合同的另一種選擇是需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賣方同意從買方處購買產品,賣方只會同意從買方處購買產品,賣方可以自由地向其他買方出售。這兩種合同的一個潛在問題是,在技術上允許一方無視其對另一方的義務。在產出合同中,賣方可以停止或減緩生產,聲稱自己已經盡其所能生產。在需求合同中,買方可以拒絕從賣方購買任何東西,理由是它不再"需要"產品。統一商法典規定"誠信"是保護雙方利益的一種方式:如果賣方生產的貨物超過了該產品的正常產量,買方不一定有義務購買全部貨物善意也適用于賣方:雖然輸出合同中的賣方不能因為貨物沒有足夠的利潤而拒絕生產貨物,但如果賣方破產,它可以自由地停止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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