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可歸的人可以被稱為流浪者。法律對流浪者的定義因歷史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現代的定義通常將流浪者定義為沒有固定的家或生活方式的個人不管他是否從事其他在刑事或道德上有問題的行為。然而,傳統上,在一些現代法律制度中,流浪是指通過賭博或賣淫等可疑手段自食其力的狀態,不管一個人是否有固定的住所。模糊的法律定義意味著從事各種社會不良行為的人可以被作為"流浪者"起訴,被用來懲罰流浪者的各種形式。這種懲罰的目的一般是通過痛苦的體罰或監禁來阻止或阻止這些人留在公眾視野中大多數現代法律制度并不把流浪本身作為一種犯罪來懲罰,而是把重點放在許多流浪者共同的犯罪行為上,例如乞討和游蕩。然而,許多執法人員并沒有逮捕這些人,讓他們在法律體系中消費政府的錢,而是只是鼓勵他們許多關于流浪者的模糊法律由于不公平和主觀性而被修改或取消。那些發現自己處于一種違背他們意愿的流浪狀態的人通常有幾種可能的求助渠道來幫助他們擺脫不利的環境。許多地方例如,政府為無家可歸者開辦的庇護所。有些甚至提供就業援助。私營機構,特別是教堂,也可能提供類似的援助來源。然而,只有真正想改變生活狀態的人才能真正受益于這種服務,而那些選擇流浪的人很少尋求幫助來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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