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自由裁量權是上訴法院在審查下級法院裁決或行政機關決定時適用的司法審查標準。上訴法院適用在某些類型的法律問題上濫用自由裁量權。檢察官的不當行為、承認或排除證據、無效審判的動議、律師費的判給以及要求證據開示的動議等問題都要受到對可能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審查。相比之下,上訴法院將對法律問題適用重新審查標準。這意味著下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對上訴法院不具有約束力。
上訴法院對某些類型的法律問題適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下級法院在整個過程中作出了大量的裁決審判的程序。一個審判法庭經常要決定是否允許證據進入審判。一個初審法官的決定必須基于幾個法律因素。如果法官允許證據進入審判而不應用這些因素,那么初審法官可能會發現他的裁決是一個上訴的主題上訴法院將對裁決適用濫用自由裁量權標準,如果判定初審法官在接受證據前未考慮適當因素,可以撤銷裁決。美國法院也將濫用自由裁量權標準適用于行政機關的裁決。《行政程序法》,聯邦法律,明確授權法院使用這一審查標準。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和美國國稅局(IRS)等行政機構經常就特殊事項進行聽證和裁決。一個人在用盡行政救濟后,可以尋求對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復審法院將使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來分析機關的決定,其方式與復審下級法院的裁決相同。美國法院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來履行其職責。它不會利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來破壞機關的決定。相反,法院服從行政機關對其頒布的任何法規的解釋。當行政機關的決定超出其專門目的時,這種尊重就停止了。當上訴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某項裁決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時,并不意味著下級法院法官犯下了不當行為或采取了行動帶有某種惡意,這只意味著上訴法院認定下級法院法官根據邏輯、法律或者特定案件的事實作出了不適當的裁決,在這種情況下,上訴法院不會采取行動懲罰下級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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