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權限制結案陳詞所允許的時間。法庭演說是律師總結庭審中提出的證據的最后機會。他們經常在總結時使用證物來提醒法官或陪審團關于證人證言中透露的關鍵點。一些律師在審判的這一階段訴諸情感并使用辭令。
律師通常在進入法庭前反復排練他們的總結。最后的法庭演講不同于雙方律師的開場白關于一個案件。開場白通常會概述案件的內容和將要提交的證據。一般來說,這些陳述的說服力較低,而且受法庭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會讓律師保持正常的軌道。例如,律師在開場陳述時通常必須避免辯論。他們通常會在法庭總結發言之前停止辯論。
法庭演講通常指律師的結案陳詞或總結。法律專家說,法庭演講應該包括強有力的開場白,論據的概要和結論。開場白通常以吸引眼球的東西開始。律師可能會講一個故事,或者引用一段名言或軼事來確保全神貫注于他或她在總結的中間階段,律師通常會強調對方論點中的弱點。他們可能會在允許的司法管轄區內,嘗試預測對方在反駁總結中會涉及的內容。律師通常會在演講的這一部分討論相關法律,以加強他們的論點,當訴諸陪審團的邏輯時。總結通常以請求判決支持律師的論點為結束。他或她可能重復演講的主題,并以強烈的語氣結束。一些法律學者認為法庭演講的開頭和結尾是辯論中最重要的兩個部分律師們通常在向法官或陪審團發言前反復排練他們的總結。他們的目的是在使用會話語氣的同時保持演講的趣味性。律師通常試圖在不造成無聊的情況下涵蓋案件的所有方面,引起注意減弱。如果法官或陪審團感到無聊,一些律師會在總結中加入一些幽默。
法庭最后的發言不同于案件雙方律師的開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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