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人在證詞中宣誓作證。證詞在審判前在私人法庭或律師事務所進行。雙方的律師與法庭報告人一同出席。宣誓人宣誓就職,然后被要求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作證。律師有機會在作證期間提問,以澄清信息或從宣誓人處提取更多信息。
在證人不能出庭作證時的審判。證人的證詞由法庭記錄員記錄下來,成為可以用于審判的材料的一部分。如果宣誓人不能在庭審中作證,則可以將證詞讀入筆錄。如果宣誓人作為證人作證,律師可以利用證詞指導證詞;他們也可以質疑證詞中與先前證詞相沖突的部分,或引用證詞來喚起對證人的記憶。當某人被要求為審判提供證詞時,她或他必須遵守傳票。如果傳票造成困難,另一種解決辦法也許可以解決例如,如果宣誓人不能在某一天出庭作證,可以安排將其改到更容易出庭的另一天。一般來說,律師會盡量滿足宣誓人的需要,使他們感到舒適,避免與他們對立,因為自愿提供的證據可能更有用以前沒有作證的人可能會發現,在作證前,通過與律師交談來更好地了解所期待的是什么,這是很有幫助的。準備工作還可以包括審查證詞期間將要討論的材料,以便宣誓人能夠提供清楚、準確的證詞。就像證人在證人必須說真話,如果宣誓人在證詞中撒謊或提供誤導性信息,會受到法律懲罰。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