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是民主政治理論中關于法院對非司法部門的權力的原則,具體而言,司法審查是一國法院系統對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的審查,以確定這些行為是否符合在民主的情況下,更高的權力很可能是一部成文的憲法,但在...
司法審查是民主政治理論中關于法院對非司法部門的權力的原則,具體而言,司法審查是一國法院系統對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部門的行為進行的審查,以確定這些行為是否符合在民主的情況下,更高的權力很可能是一部成文的憲法,但在神權政體中,這種權威存在于一種宗教中。如果法律或行為被發現不相容,因此,"
美國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審查程序來審查已頒布法律的合憲性。民法和普通法是兩個相互聯系但又不同的法律制度,它們提供了18世紀法國大革命影響了民法的演變,并最終將法律編入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其重點是人民選出的立法機構的至高無上地位在從民法發展而來的法律體系中,法院系統通常被明確禁止制定法律以及挑戰立法部門制定的法律。瑞士和荷蘭的法律制度就是這種制度的例子。從普通法演變而來的國家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在這些制度中,司法審查被認為是對立法權的一種必要的檢查,法院對法律的確定是普遍接受的。以普通法為基礎并強調三權分立的國家最有可能允許司法審查。美國的法律制度就是這種制度的一個例子,是一種混合制度司法審查的觀點也是存在的,雖然它的法律體系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但在英國,某些類型的法律可以由法院進行審查,但議會通過的主要立法卻無法得到審查。有趣的是,這一看似枯燥的議題是歐盟國際緊張局勢的一個閃光點聯邦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但許多成員國仍然堅決反對將其作為一種法律原則。

立法部門通過的法案可能會被最高法院審查其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