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專家證人可能被要求代表被告作證。許多西方國家實行的陪審團審判程序涉及宣誓對案件事件作出公正裁決的個人團體,通常認定某人或某實體有罪或無罪。陪審團程序通常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事實上,大憲章早在1215年就提到了同行審判的重要性。
辯方專家證人通常都受過重要的專業培訓。在陪審團審判中,控方和辯護律師都試圖用論據、證據來左右陪審團成員,以及證人的證詞。律師們了解到,陪審團經過深思熟慮并試圖達成共識時,會出現許多影響群體動態的因素。這些因素很難預測和控制。人們普遍認為,影響陪審團的最佳方式是通過大量的證據和信息因此,被告通常會聘請一名辯方專家證人——他們希望他的證詞能被視為上述反駁——以使陪審團相信案件的事實辯方專家證人將向陪審團出示他或她的證書,這樣陪審員就可以知道什么才是專家證人,并使他們認識到他的結論的重要性。法庭允許辯方專家證人提出他的結論,只要他或她的證詞是基于事實和可靠的方法,以及他或她將這些方法適當地應用于與本案有關的資料。雖然他或她在法律上必須分享他或她可能發現的支持和反對被告的證據,辯護律師通常在聘請專家之前就知道他或她在出庭作證時根據他或她以前的審判經驗或公開發表的態度可能會說些什么。有時,控方可能會用自己的專家證人反駁這個證人,駁斥辯方證人。陪審團制度的一個缺點是,陪審員,很可能是手頭問題的外行,必須確定哪個專家最可信,辯護專家證人的范圍在不斷演變,最早的專家證人是土木工程師,從那時起,專家證人就被用于從精神健康到經濟的各種事情作證。隨著技術在法律案件中的日益普及,對辯護專家證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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