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的工人可能會因為雇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而提起過失訴訟。過失是一種侵權行為,也就是說,一方可以起訴另一方,通常是要求賠償。過失有很多種類型。例如,一個外科團隊在沒有檢查捐贈者和接受者血型相容性的情況下,就把器官移植到病人身上,這是一個疏忽大意的行為,可能會被病人或其家人起訴。同樣,一家用碎玻璃杯提供飲料的餐館也犯了過失,并且可以由客戶起訴。
當原告聲稱被告的過失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時,便發生了過失訴訟。過失訴訟相對容易提起,但原告必須證明案件的幾個要素,取決于管轄權和案件本身的性質過失訴訟要取得成功,必須證明所有的要件,即使有一項不能令人滿意地證明,原告也不能勝訴,一般有四個要件必須證明,第一,被告實際上有勤勉盡責的義務,有時稱為注意義務,第二個是被告違反了這一義務。這不是絕對的,而是由一個合理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會怎么做的標準來決定的。在上面的兩個例子中,注意義務和違反該義務的事實相對容易證明。
過失訴訟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外科團隊在沒有首先檢查血型和相容性的情況下進行了器官移植。接下來證明過失案件的兩個要素,因果關系和損害,不容易證明。證明因果關系要件需要原告證明他是由于被告的過失而受到損害的。損害賠償是指過失訴訟中對被告過失予以重視的部分。例如,如果造成人身傷害,那么醫療費用和后續護理是實際損害賠償的一部分。同樣,如果發生財產損害,修復損害的費用將構成實際損害賠償。許多司法管轄區允許原告起訴其他損害賠償,包括痛苦和痛苦。懲罰性賠償是另一種損害賠償,在先前的例子中,手術病人或她的家人很可能能夠證明過失的所有四個要素,但餐館顧客可能無法證明,尤其是在顧客實際飲用之前發現了破裂的玻璃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不允許痛苦和痛苦賠償金或懲罰性賠償金,除非它們是"寄生性的"——也就是說,在考慮其他損害賠償金之前,必須有實際的損害賠償金。加利福尼亞州是一個例外,原告可以因目睹他人的過失傷害而要求賠償,即使他們自己沒有受到人身傷害。在美國,過失訴訟是有爭議的。批評者聲稱陪審團的裁決與實際造成的損害不相稱,而且不是基于商業因素和邏輯,但是,他們認為,美國要求每一方各自承擔費用的制度鼓勵提起似是而非的訴訟,被告將解決這些訴訟,因為這比訴諸法庭的費用要低。另一方面,維持現狀的支持者,聲稱要求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訴訟費用將扼殺普通人在向擁有大量資源的大被告人提出挑戰時有機會出庭的能力。他們還指出,在過失案件中,絕大多數陪審團裁決都是合理的,只有極少數——通常是一些特別嚴重的忽視案件——會導致陪審團的巨額裁決,從而引起令人興奮的頭條新聞。此外,他們指出,這些獎項很少,如果真的有,實際上是支付的。他們的上訴明顯減少,過失訴訟是最常見的訴訟類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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