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上的留置權是一種旨在防止不當得利的法律救濟措施。為了說服法院法官對被告的財產設定衡平法上的留置權,原告通常必須證明存在不當行為這就造成了損害。例如,如果被告挪用原告的錢購買財產,那么原告可以在該財產上尋求衡平法上的留置權。原告也可以選擇一種替代留置權的救濟,稱為推定信托。當法院強制設立推定信托時,法院賦予原告的財產,因為它是通過欺詐或惡意獲得的。對原告來說,這通常是更好的補救辦法,特別是在財產增值的情況下,具有衡平法上留置權的不動產的買受人,在接到通知或事先知情的情況下,也受其約束。如果享有衡平法留置權的不動產的接受者對該財產不給予任何補償或價值,則買受人也受留置權的約束。善意的買主通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留置權的約束有資格成為真正的購買者,買受人必須證明他或她購買財產是有價值的,并且不知道與留置權有關的事實,也沒有理由知道這些事實。獲得衡平法上的留置權的原告人應當通過向當地負責保存公共記錄的機構備案的方式向公眾發出通知。有一種方法可以消除衡平法上的留置權留置權,但首先由法院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不授予占有財產的權利,但可以作為收取款項的一種手段。法院可以允許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錢,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和救濟不當得利。一旦支付,法院可以免除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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