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來自17個不同國家的代表在荷蘭鹿特丹起草了《鹿特丹規則》《鹿特丹規則》旨在為國際海上貿易的所有參與者制定一套統一的標準。國際法在某些地方涉及到海洋交易,但每個國家都有自己對國際標準的解釋。此外,沒有單一的海洋法。國際水域的爭端,或者是在一個國家有爭議但在另一個國家起草的合同,往往會引發跨境法庭爭端,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才能解決,托運人和買方都有興趣制定普遍適用和可執行的標準。
《鹿特丹規則》處理海上貿易的航運規則。
《鹿特丹規則》的主要特點之一是管理"海上貨物運輸"的行為守則大多數海上或部分海上運輸協議的合同條款、船舶適航性要求、甲板手和運輸人員的最低資格等它規定了某些解決爭端的共同論壇,并預先確定了一系列潛在沖突情況下的法律義務,《鹿特丹規則》的許多內容都是直接從《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中借鑒而來的,在2009年鹿特丹會議之后,該公約被認為完全納入了新規則。鹿特丹會議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辦,部分是為了喚起人們對公約的認識和支持。來自世界大多數航運大國的代表出席了會議,大多數人要么在鹿特丹簽署了《規則》,要么后來通過代理人簽署了《規則》。然而,單憑簽字并不能使協議具有約束力。與法律不同,條約不會自動生效。一個國家在條約協議上的簽字實質上是該國承諾在國家一級執行條約條款,通常通過將其添加到現有的國家法律中。國家層面的實施被稱為批準。批準可能需要幾年時間,這取決于所涉及的立法程序。鹿特丹規則的批準證明沒有什么不同。盡管鹿特丹簽署儀式是在2009年底舉行的,西班牙成為第一個批準該條約的簽署國,該條約于2011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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