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報應,威懾與改造是與刑事司法理論相聯系的核心原則,刑事司法的刑罰理論主張人們對社會所犯的錯誤應受到懲罰,它是一種簡單的理論,主要關注不良行為的消極后果,批評這一理論的人認為,人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刑事司法認為,這是一種短視的政策,雖然罪犯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可能得到了他或她被認為應該得到的東西,但沒有積極的實際利益,所有的社會都是一個頑固的罪犯。
威懾理論處理的是導致人們犯罪的因素,與此類似的是刑事司法的報應理論,雖然重點是受害者而不是罪犯,但其觀點是,犯罪的受害者應有權看到傷害他的人因其行為而遭受負面后果而感到滿意反對這一哲學的論據與刑罰理論的論據相似;如果目的僅僅是懲罰罪犯,對社會沒有實際的好處。刑事司法威懾理論是支持刑事司法應著眼于大局的四種哲學中的第一種,這一理念的核心是,如果人們看到他人因自己的行為受到負面影響,威懾理論的批評者認為,懲罰的威脅并不能像支持威懾理論的人所說的那樣顯著地減少犯罪。此外,威懾理論往往要求對犯罪行為處以重刑,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導致對犯罪的刑罰超過合理的量刑。刑事司法的最終理論是改造理論,這是一個進步的理論,旨在將罪犯轉變為社會的有生產力的成員。改革理論的支持者認為,通過監獄運作的社會項目可以給罪犯提供實用技能,使他們在釋放后可以使用這些技能,這將使他們不太可能再訴諸犯罪。批評者嘲笑道這些項目的成本是對公民稅收的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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