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指導教育系統的運作。某些類型的教育法建立了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要求兒童在一定年齡或一定年限內上學,盡管國家法律略有不同,但義務教育在18歲左右是義務教育。德國以嚴格的義務教育制度著稱,要求學生在校12年,并禁止使用家庭教育等替代教育制度。在有義務教育法的國家,法律建立一個免費的教育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要的,很多人付不起孩子的學費,如果沒有免費教育制度,很容易違反義務教育法免費公立學校(在美國稱為公立學校,但在英國稱為私立學校)的創建和標準通常根據教育法處理。教育法也可以規定教師的標準和做法。這可能包括對教師可接受學位的要求,禮節、雇傭政策和工資。如何評價教師有時也是教育法的問題,也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雖然有些人認為教師的評價應該以學生的學習成績為基礎,另一些人認為,這常常導致表現最差的教師被送到傳統上表現不佳的學校,這只會使問題長期存在。一些地區還根據標準化考試的結果對學校和教師進行評估,這也引起了相當多的異議。教育法的歷史不僅始于現代學校制度,而且幾千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和哲學家的建議和鼓勵。柏拉圖在他的幾篇論文中建議實行義務教育制度,而在英國新教改革時期,教育所有人閱讀圣經的建議在全國掀起了一股沖擊波,引起了異端邪說的呼聲。雖然今天許多人都認同教育制度的重要性,很少有人能就這種制度的適當范圍和深度達成共識。
教育法涵蓋了學校政策和教師要求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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