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能需要一份子女撫養費宣誓書,列出當事人的資產和債務。通常,子女贍養費誓章在子女贍養個案中用作事實陳述。例如,子女贍養個案的一方可使用該誓章列出其受雇或經商的總收入,以及其他來源的收入,如傭金、資本利得及雇主提供的津貼。該總收入陳述書是通常用于決定一個人必須為子女撫養費支付多少錢或他應該得到多少。然而,在決定子女撫養費時,通常會考慮父母雙方的收入。
在兒童撫養費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宣誓書被用作事實的聲明。在許多情況下,子女撫養費宣誓書也被用作事實陳述包括與兒童有關的費用的申報。例如,一方可以包括他本人及其家屬的健康保險費用的詳細資料,以及他代表子女支付的兒童保育費的詳情。他也可以包括他為自己和子女支付的任何未付醫療費用的詳細資料如果他為其他子女支付撫養費,他通常會在一份宣誓書上列出他支付的金額。此外,他還可以列出任何住在他家里的孩子的名字,以及他對誰負責。為了從一個兒童撫養案件中的一方獲得一個完整的經濟狀況,法官也可能希望這種類型的宣誓書列出當事人的資產和債務。例如,如果他有抵押貸款或信用卡的債務,這可能會列在子女贍養宣誓書上。同樣地,諸如房地產和投資等資產也可能列在清單上。在一個人完成子女撫養宣誓書之后,他通常在提交給處理他的案件的法院之前簽字。他的簽名通常被視為宣誓書中所含信息在他所知范圍內是正確的。許多法院系統要求填寫此類宣誓書的人也要經過公證。
宣誓書是用來聲明有關兒童撫養案件的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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