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權重是衡量法律糾紛中證據充分性時使用的一個法律術語。為了使這種分析方法發揮作用,有必要考慮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并對其進行比較。這種比較應導致決定哪一方似乎擁有最有力的理由在刑事調查中,某些證據的形式可能比...
證據權重是衡量法律糾紛中證據充分性時使用的一個法律術語。為了使這種分析方法發揮作用,有必要考慮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并對其進行比較。這種比較應導致決定哪一方似乎擁有最有力的理由在刑事調查中,某些證據的形式可能比其他證據的形式更高,至少有兩個當事方。控方通常應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然而,雙方,很可能會提交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這可能會導致一個人錯誤地認為,提出最多證據的一方將是案件最有分量的一方,因此勝訴方。更多證據不一定會產生有利結果的一個原因是某些證據不一定是的確,有些證據會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有時無法核實證據來確定證據的真實性。重要的是要記住,證據僅僅是物質的,有時是口頭的,有時是實物的,提供這些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說服事實的鑒定人,通常是法官、陪審團,這些人的法律責任是評估所提供的證據,并確定哪些證據是相關的,哪些是可信的。在試圖理解證據權重原則時,不應作出另一個假設,即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核實。有時,核實是不可能的但事實的檢驗者可能仍然認為證據是可信的,這意味著它將有利于提出證據的一方雖然陪審團可能會發現一些證據是可信的,即使它缺乏具體的支持,但這并不意味著它的價值高于可以證實的證據。當考慮證據的分量時,有些物品可能比其他物品更重。例如,一張照片可能比未經證實的口頭證詞更具分量,盡管事實的檢驗者傾向于兩者都相信。作為事實檢驗者的困難之一是,每一方都可能有一些有利于他們論點的證據。可以說,整體證據陳述最具說服力的一方擁有證據的分量,因此,應該贏得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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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04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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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