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聯邦法院海事和海事管轄權。美國的海事法是從英國法律演變而來的。美洲殖民地最初有海軍部副法院,其權力來自英國。在美國贏得獨立性,美國憲法的制定者確立了其聯邦法院將擁有海事和海事管轄權。然而,憲法并未對這些術語進行定義。因此,聯邦法院通過各種裁決逐漸發展了這些術語的含義,模糊了金鐘和海事之間的任何區別海商法。從美國的角度來看,英國對海事法的適用受到限制,因此,美國擴大了在這一領域的管轄權。一個理由是美國擁有內陸水域。如果美國采納了英國的狹義適用,它將剝奪聯邦法院對其內陸水域的索賠的管轄權,這將導致每個州都主張其管轄權,這將導致許多法律體系的發展和混亂。聯邦法院在美國繼續擁有海事和海事管轄權這并不妨礙各州在某些情況下對海事和海事事務行使管轄權,但各州必須對涉及海事法和海商法的爭端適用聯邦法,這確保了裁決的一致性,并使統一的法律體系得以發展,它使人們和公司能夠在不混淆管轄權可能要求的情況下采取行動。允許州擁有并行管轄權的目的是允許一方當事人獲得聯邦法律所不具備的州法律救濟。海事法和海商法涵蓋了許多類別,包括租船合同、租船合同貨物、碰撞法、引航法、人身傷害和海盜行為。為了維護其在這些地區的管轄權,法院將采取行動扣押船舶。這將阻止船東逃離法院的管轄權。然后,船東將被要求提交一份重要的保證金,以便在案件審理期間追回其船舶。這種選擇通常是寧愿失去一艘價值數百萬美元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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