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思是“缺席”。從法律上講,它是指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或定罪。在美國,缺席審判通常被認為是違憲的,但許多其他國家和一些國際法允許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審判和定罪;在紐倫堡戰爭審判...
“缺席”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思是“缺席”。從法律上講,它是指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或定罪。在美國,缺席審判通常被認為是違憲的,但許多其他國家和一些國際法允許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審判和定罪;在紐倫堡戰爭審判中,有許多反對缺席審判的論據。其中一個主要論點表明,在沒有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定罪或審判被告人,剝奪了他或她進行公正審判的基本權利。被告人不在場,就不能提出抗辯,不能為自己作證,或者咨詢律師。許多法律和司法判例都規定被告必須出席可能涉及他或她的權利的審判的每個階段,包括提審、認罪聽證和判刑。如果被告在這些關鍵時刻不在場,沒有人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這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無效。即使在要求被告出庭的嚴格指導的地區,缺席法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在某些地區,如果被告人自愿選擇不出庭已經開始,例如逃離該地區,他或她可能會受到缺席審判和裁決。此外,如果被告在接到驅逐警告后擾亂法庭,他或她可以被帶走,以使審判不受干擾地繼續進行,在被告提供書面許可讓審判在他或她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缺席判決沒有缺席法律的地區通常對非公民被告、下落不明的被告、甚至下落可疑但尚未被抓獲的被告進行審判,幾位著名的納粹活動領導人被法庭缺席判刑。逃犯經常受到這種審判,雖然有缺席法律的國家在沒有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將被告引渡到定罪的國家是不尋常的,雖然在一些地區被認為是對個人人權和正當程序的侵犯,但其他地區支持這樣的論點,即正義并不總是要求被告人親自在場,尤其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沒有被告的審判結果不僅有時被蔑視為不公平,而且通常在被定罪的被告被發現或引渡之前是不可執行的。缺席被定罪的人通常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避免訪問其原告管轄的領土,但在世界其他地方,許多人可以完全自由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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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03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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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