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解決案件的過程。在美國,專利訴訟案件可以由陪審團審理;但是,只有法官能夠解釋各種專利申請。美國是唯一一個遵循"先發明者"規則的國家,也就是說,發明設備的第一人就是專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國家都遵循"先申請"的規則,這意味著第一個提出專利申請的人是專利的所有者。
在專利訴訟中,專利權的持有人對未經許可使用發明的一方強制執行這些權利。有幾種方法可以宣布專利無效。例如,如果它不是新穎的或與以前所有的產品、方法或設備不同,那么專利就可以被宣布無效。如果專利的項目或方法已經在公開的文件中被描述,或者在提交申請之前已經被公眾使用了一年以上,就會發生專利訴訟。專利必須是不明顯的或令人驚訝的。換言之,它不能被預期到。最初,專利審查員將通過查看發明日期之前存在的所有相關先前專利來確定該專利是否不明顯在專利訴訟過程中,如果提出了顯而易見性的問題,法院必須審查文件,看看自發明之日起是否不明顯。接下來,每一方都將向法院提出一名專家,以證明其是否確實顯而易見。如果在專利訴訟發生后專利未被宣布無效,法院可以做兩件事中的一件。第一個選擇是發布一個名為"禁止令"的法院命令。該禁令將阻止侵犯或竊取專利權的人繼續使用或出售該專利物項或方法。此外,合法的專利權人可以獲得損害賠償。如果侵權被認為是故意的,法院可以判給專利權人實際損害賠償金的三倍,加上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法院也可以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直到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協議允許侵權方使用產品,但侵權人將支付使用費或使用費對合法所有人來說。這需要時間,而且通常會先找調解人。如果修理了專利設備或更換了該設備的未專利部件,則不視為侵犯專利。例如,某家公司擁有一項汽車活頂機械裝置的專利,但活頂上的布料沒有專利權,根據維修原則,法院判決將布料出售給購買了獲得專利的活頂的客戶并不構成對專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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