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賓遜-帕特曼法案》是1936年頒布的一項禁止歧視性定價行為的法律。該法律明確禁止向不同的買家收取不同的價格,而這僅僅是因為買家是不同的。該法案旨在幫助那些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小買家購買大量商品的大買家。例...
《羅賓遜-帕特曼法案》是1936年頒布的一項禁止歧視性定價行為的法律。該法律明確禁止向不同的買家收取不同的價格,而這僅僅是因為買家是不同的。該法案旨在幫助那些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小買家購買大量商品的大買家。例如,如果大賣場的零售商以低于其他零售商所能買到的價格出售商品,則可以援引《羅賓遜-帕特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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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羅賓遜-帕特曼法》持有一本書的女性,無論買家是誰,商品都必須以相同的價格出售,除非滿足某些條件。雖然該法適用于許多不同的產品,但有些產品卻不受法律約束。這些豁免包括電信服務和報紙廣告等產品。此外,除非購買的產品在質量上具有可比性,否則該法不適用,這項法案的總體目的是確保公平競爭,并給予小零售商與大零售商平等的地位,這可能不能保證小企業的生存,但它為他們提供了一種以與其他零售商相媲美的價格從供應商那里獲得產品的方法,它給了小零售商一個基于利潤率的競爭機會。有許多不同的障礙使得違反羅賓遜-帕特曼法案的行為難以證明。雖然一旦收到信息,定價差異可能很容易證明,找到一種獲取信息的方法可能非常困難。通常,大買家談判的價格是專有信息,而這些價格一般不向公眾公開,尤其是競爭對手羅賓遜-帕特曼法案的主要辯護理由之一是成本差異解釋了所收取價格的差異。例如,如果一個企業主以每單位交付較少數量的產品的成本更高,那么價格可以相應地進行調整。這導致了對該法案的主要批評之一,幾乎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當涉及到以數量為基礎的價格差異時,就要強制執行。羅賓遜-帕特曼法案并不是第一個或最后一個試圖消除價格歧視的法案。它的直接前身是1914年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國會通過了這兩個法案,以期跟進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打破壟斷。繼羅賓遜-帕特曼法案之后,1950年的塞勒-凱福爾法案(Celler-Kefauver Act)對壟斷進行了進一步限制,以增加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