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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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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個審計報告就是對的公司,按照您的要求項目進行審計后出具審計報告,要多少錢的事情要看審計工作量大小,如果很簡單工作量又不大,1000元左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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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收費是按資產總額計算的,100萬以下的按千分之二收取,可以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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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來說,公司審計的費用有以下標準。 1.2萬元以內的按基準價執行,不得下浮收。 1.2—3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15%,下浮后低于1.2萬元的按1.2萬元收。 3—5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20%,下浮后低于2.55萬元的按2.55萬元收。 5—8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30%,下浮后低于4萬元的按4萬元收。 8—12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40%,下浮后低于5.6萬元的按5.6萬元收。 12萬元以上的在不低于7.2萬元的前提下,自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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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
當事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2012年2月成立,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瑞德)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機構。
于建永,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滄州市。奧瑞德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段巖峰,男,1984年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奧瑞德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華所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據此,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審計項目基本情況
2017年12月28日大華所與奧瑞德簽訂業務約定書,奧瑞德委托大華所對其2017年度財務報表等進行審計。2018年4月27日,大華所出具了《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18]006046號,以下簡稱《審計報告》)、《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的專項說明》(大華特字[2018]002552號,以下簡稱《專項說明》)等文件。大華所就奧瑞德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收費60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為于建永、段巖峰。
二、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一)未對期后訴訟事項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審計報告》出具前,奧瑞德發布的《關于控股股東股份被輪候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14)顯示,奧瑞德及其子公司哈爾濱奧瑞德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瑞德有限)等為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被告。大華所在詢問了時任奧瑞德財務總監劉某和奧瑞德實際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對奧瑞德銀行流水后即認為公告涉及訴訟事項與奧瑞德無關。對該期后訴訟事項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確認涉訴借款事項與奧瑞德是否有關,導致未能發現2017年度奧瑞德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未能發現奧瑞德2017年度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專項說明》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大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九條、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八條、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二)未對應收賬款異常情況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就奧瑞德有限虛構向東莞市華星鍍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鍍膜)銷售145臺3D玻璃熱彎機事項,奧瑞德分別于2016年、2017年確認了收入。奧瑞德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35),稱上述銷售業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并對相關會計科目進行了追溯調整。大華所在《審計報告》出具前已經了解到上述銷售回款的有關異常情況,但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核實銷售回款的資金是否實際來源于奧瑞德或其關聯方,也未對交易的真實性及商業合理性進行進一步核實,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消除異常函證上的疑慮,導致未發現上述銷售業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大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審計報告》《專項說明》、相關公告、審計工作底稿、情況說明、業務約定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簽字注冊會計師于建永、段巖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大華所、于建永、段巖峰及其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第一,大華所及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已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已經做到勤勉盡責。之所以沒有發現奧瑞德的舞弊行為,系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與相關單位之間合謀舞弊并刻意隱瞞所致,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手段無法發現。雖然個別審計程序執行中存在瑕疵,但并非發現奧瑞德舞弊行為的關鍵因素,不屬于存在重大過失的行為。因此,請求豁免對大華所和執行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處罰。第二,即便大華所和執行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存在過失,處罰結果也明顯偏重,與實際情況不匹配。懇請對大華所的行政處罰酌情考慮。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適當。第一,在奧瑞德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大華所在發現相關異常情況后,仍未保持充分的職業懷疑,未對期后訴訟事項和應收賬款異常情況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審計工作未勤勉盡責。第二,當事人并沒有提供影響我局前期就違法事實認定及違法情節方面的證據,本案量罰時已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綜上,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大華所改正,沒收審計業務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
二、對于建永和段巖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0年11月5日
轉載注:奧瑞德(600666.SH)2019年報審計仍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證監會在11月2日發布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備案名單及基本信息》,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近3年有1起行政處罰,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70號,涉及佳電股份(000922.SZ)2013年度至2015年度財務報表虛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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