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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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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爾雅、新黃埔、弘業股份、南寧糖業、廣東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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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對新三板掛牌前中業務流程,主要分為以下步驟 1、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場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主,目前尚處于有限公司階段的擬掛牌公司首先需要啟動股改程序。根據《試點辦法》的要求,擬掛牌公司需成立滿兩年,為保證公司業績的連續性,擬掛牌公司應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即由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2、主辦券商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實地考察等方法,對擬掛牌公司進行調查,有充分理由確信公司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掛牌條件以及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的過程。 主辦券商針對擬掛牌公司設立專門的項目小組,至少包括注冊會計師、律師和行業分析師各一名,并確定項目小組負責人。項目小組制定項目方案,協調其他中介機構及擬掛牌公司之間的關系,跟進項目進度。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完成相應的審計和法律調查工作后,項目小組復核《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根據《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財務、法律和行業三個方面為中心,開展對擬掛牌公司內部控制、財務風險、會計政策穩健性、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規等事項的盡職調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理順關系,與擬掛牌公司、中介機構通力合作,徹底解決擬掛牌公司歷史上存在的諸如出資瑕疵、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問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運作,協助公司制定可行的持續發展戰略,幫助企業家樹立正確的上市和資本運作觀念,把握企業的營利模式、市場定位、核心競爭力、可持續正常潛力等亮點并制作《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及工作底稿等申報材料。 3、證券公司內核 這是新三板掛牌的重要環節,主辦券商內核委員會議審議擬掛牌公司的書面備案文件并決定是否向協會推薦掛牌。 主辦券商新三板業務內核委員會對前述項目小組完成的《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備案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關注項目小組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擬推薦公司進行了勤勉盡責的盡職調查;發現擬掛牌公司存在的仍需調查或整改的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同意推薦目標公司掛牌的,向協會出具《推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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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把好“入口關”,設計和運行有效的業務承接控制流程是審計機構控制風險的首要步驟。頻繁更換審計機構或在審計過程中更換審計機構的被審計單位通常存在特殊目的或較高風險,注冊會計師應保持謹慎,深入了解變更審計機構的真正原因,切實重視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有效溝通,審慎做出是否承接的決策本案例結合連城蘭花審計案,就收集被審計單位背景信息、客觀評價自身獨立性及執業能力和資源、前后任會計師的有效溝通等三個方面展開進一步探討。
一、案例背景
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金森)成立于1996年,注冊資本1.38億元,注冊地址為福建省將樂縣,2012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實際控制人為將樂縣國資委,主營森林培育營造、森林保有管護、木材生產銷售和花卉等園藝植物的種植。
2014年5月,福建金森籌劃重大事項發布停牌公告,同年9月發布公告稱公司擬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福建連城蘭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城蘭花)80%股權,并向兩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福建金森的委托開展對連城蘭花的審計。隨后,福建金森經歷了兩次審計機構變更,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利安達)最終承接了連城蘭花審計業務,并對2012年2014年9月30日的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收費為205萬元。
2015年1月30日,福建金森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報告書(草案)》,卻在7天后撤回了申請,撤回的時間早于證監會正式受理的時間。2015年7月,福建金森被立案調查。
經查,連城蘭花于2012年1月~2014年9月通過財務造假虛增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2016年8月,連城蘭花因在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提供虛假財務信息被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董事長饒某榮和時任財務總監巫某俊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福建金森因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重組報告書草案中存在虛假記載被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董事長王某熙、董事會秘書應某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利安達因在審計中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而被沒收業務收入205萬元,并處以205萬元罰款,簽字注冊會計師王某、田某瓏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二、案例解析
(一)前后任會計師溝通
2014年9月9日,福建金森公告稱聘請瑞華所擔任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2014年10月20日,福建金森公告稱瑞華所由于項目人員安排等原因,無法滿足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進度要求,經友好協商后,雙方決定解除合作關系。同時,公司聘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作為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
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第三次發布有關公告,稱因大華所近期進行機構整合,涉及業務、人員的變動,為了保證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順利進行,經友好協商雙方同意解除合作關系,公司聘請利安達為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
利安達承接了福建金森重大資產重組審計業務,并于2015年1月出具了審計報告。利安達制定了業務承接評價表(索引號B07),但該評價表未顯示利安達曾關注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或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過必要的溝通。
分析與討論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2010版)第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應用指南》(2010版)第九條指出,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的目的是了解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應接受委托的情況,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一條指出,必要溝通過程中通常值得關注和詢問的事項包括: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正直和誠信方面的問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前任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通報的關于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事務所的原因。
福建金森在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在不足兩個月的時間內連續兩次變更審計機構,這種情況實屬異常。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作為后任審計機構的利安達注冊會計師應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溝通內容包括了解更換審計機構的原因、管理層誠信情況、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舞弊和違法違規情況、前任會計師與管理層的意見分歧等。利安達在業務承接評價表中,未能關注被審計單位變更審計機構的原因,也未見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了溝通。
(二)風險評估及應對
連城蘭花主要從事國蘭的培育、種植和銷售,細分行業屬于農業種植業中的花卉行業。連城蘭花主要通過經銷與直營渠道進行對外銷售,銷售范圍遍及全國近20個省的近40個城市。經銷主要是通過批發商進行銷售,直營主要是在連城蘭花基地和網絡平臺上銷售。
在上述兩種銷售渠道中,經銷渠道的銷售占收入總額的80%以上。利安達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工作底稿中記錄了其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具體包括:向被審計單位項目總體負責人詢問主要業務和行業發展狀況等信息、對蘭花專家進行訪談、對經銷商及花卉市場進行調研與詢價等;蘭花市場調研總結(索引號CA-4)顯示,對蘭花市場的調研分為南線組(具體路線為:南昌、九江、南京、鎮江、揚州、常州、江陰、常熟、太倉、昆山及南寧)、北線組(具體路線為:長春、大連、呼和浩特、天津、唐山、廊坊、濟南、煙臺、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龍巖)、北京組(北京地區花卉市場及北京4個經銷商)和廣州組(廣州陳村花卉市場)進行;審計總結顯示,項目組專程到昆明對昆明市西山區蘭花協會秘書長李某某進行訪談,在盤點現場對中國植物學會蘭花分會理事長羅某某進行訪談。
截至調查日,利安達未能提供執行上述風險評估程序的有關記錄。如向被審計單位項目總體負責人詢問的記錄、進行市場調研的出行記錄。利安達提供的對李某某的訪談記錄為復印件,且未記錄參加訪談的審計人員的情況,也未能提供參加訪談的審計人員的出行記錄。
分析與討論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版)第九條規定,風險評估程序應當包括:詢問管理層以及被審計單位內部其他人員;分析程序;觀察和檢查。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相關行業狀況、法律環境和監管環境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審計單位的性質;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可能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相關經營風險;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師應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作為審計工作的主線,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識別和評估風險的重要程序。在本案中,審計師記錄了很多審計程序,卻無法提供相關記錄或支持性材料,寥寥數語不免讓人懷疑這些審計程序實際上是否得到執行。缺失的這些記錄正是審計師用于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證據,利安達對連城蘭花的風險評估程序未執行到位,未能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三)風險應對程序
根據重組報告書(草案)顯示,連城蘭花擁有經銷商、批發商40家,其中經銷商36家,專門銷售連城蘭花產品。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1月至9月,連城蘭花經銷收入占總收人的比例為82.24%、84.33%及87.90%。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戶均為個人經銷商,其合計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為19.02%、20.09%及22.5%。
經查,2012年1月~2014年9月,連城蘭花董事長某榮授意相關部門配合其完成虛構經銷商業務。銷售人員饒某在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間分次將戶名為羅某秀的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轉入7個經銷商的個人銀行賬戶。這些經銷商每次收到上述款項,扣除約100元手續費后轉回連城蘭花銀行賬戶作為貨款。
同時,連城蘭花編制虛假的發貨單據,并由相關經銷商確認收貨。連城蘭花財務部門根據上述虛假的單據編制會計憑證,虛增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再根據7個經銷商虛假銷售回款沖減應收賬款。2012年~2014年至9月,連城蘭花利用上述造假手段分別虛增營業收入2,826萬元、2,746萬元和2,215萬元,分別占各期收入總額的15.93%、14.76%、13.96%。
工作底稿顯示,審計師對北京4家經銷商蔡某其、華某、黃某林、張某琴)、上海2家經銷商(李某芳、李某香)、福建1家經銷商(項某章)和廣東1家經銷商(楊某金)進行實地走訪;經銷商走訪工作總結顯示,審計師對前述連城蘭花北京4家經銷商進行現場觀察、訪談;審計總結底稿顯示,審計師對福建1家、上海2家、北京4家經銷商分別進行實地走訪,執行詢問、觀察、記錄、拍照等審計程序。
經查,2012年1月~2014年9月,連城蘭花賬面記錄通過蔡某其、項某章兩位經銷商虛增銷售收入累計達1,707萬元審計師對4家北京的經銷商僅進行了現場觀察,并未對經銷商進行訪談。對福建、上海的經銷商也未進行實地走訪。
利安達對經銷商楊某某、楊某浩、楊某春、饒某某、傅某某等以書面詢函形式進行訪談,訪談函的訪談記錄均為前任審計機構大華所訪談底稿的復印件。其中,對北京經銷商黃某某的訪談函件上,被訪談人記錄為楊某妹。
此外,利安達對部分銀行賬戶進行了函證,函證范圍里未包括已銷戶的銀行賬戶。
分析與討論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2010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證監會《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4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中提及,針對發行人主要客戶,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針對性地執行了以下審計程序:
第一,對發行人主要客戶情況進行核查,取得客戶的工商登記資料;根據重要性原則,對主要客戶進行實地走訪或電話訪談,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特別注意甄別客戶的實際控制人及關鍵經辦人員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第二,對比歷年主要客戶名單,對報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戶核查其基本情況,必要時通過實地走訪等方式核實其交易的真實性;對于與原有主要客戶交易額大幅減少或合作關系取消的情況,應關注變化原因。如果注冊會計師直接從與發行人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或供應商處獲取審計證據存在困難,在不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發行人以適當方式或者聘請第三方調查機構進行背景調查以幫助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
第三,注冊會計師應關注發行人與主要客戶交易的真實性,客戶所購貨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戶的付款能力和貨款回收的及時性。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2號-函證》(2010版)第十二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收入造假是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最常見的情況之一。連城蘭花作為典型的農業企業,其主要經銷商均為個人。個人經銷商一般情況下缺乏完整、規范的業務單據、財務賬冊等資料,在利益驅動下往往愿意配合造假。因此,對收入的真實性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變得尤為重要。在本案例中,審計師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審計底稿未能證明審計程序的履行
經查,雖然利安達的部分審計工作總結類底稿顯示,審計師對不同地區的多家經銷商執行實地訪談程序,但在具體的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上述實地走訪相關工作底稿記錄。一方面,工作底稿的記錄不足以證明審計師實際履行了相關審計程序;另一方面,審計師實際未執行對某些經銷商的實地走訪卻被“記錄”為已走訪,與事實明顯不符
2.未對異常事項進行說明
通常來講,從被審計單位直接取得的前任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復印件,審計師應當對其可靠性保持職業懷疑,但利安達的工作底稿中未見其對大華所的訪談底稿進行復核,或執行其他審計程序驗證該證據的可靠性。此外,在北京經銷商黃某林的訪談函件上,被訪談人的名字被記錄為楊某妹,利安達未說明具體原因亦未說明楊某妹與黃某林的關系。
此外,利安達還存在未對已經銷戶的3個銀行賬戶進行函證的問題。
三、案例啟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活動日趨復雜化,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依賴性以及信息可靠性的要求越來越高,與此同時,相關利益主體對審計師的期望越來越高,審計師的審計責任越來越大,審計風險也隨之上升。
為應對日益增加的審計風險,審計師應嚴把“入口關”,對于存在較高風險的業務,應當在業務承接階段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審慎評估審計項目的風險;對于頻繁變更審計機構的高風險項目,需要保持謹慎,深入了解變更審計機構的真正原因,切實重視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有效溝通,審慎做出是否承接的決策。
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可能存在大量的新客戶,為統一業務承接和保持的標準,可由專門的部門或團隊負責潛在客戶相關信息的收集,在業務部門提出新客戶承接申請后,相關部門或團隊負責收集外部信息并且對信息進行分析和客戶風險初步評級,并將結果匯報給質量控制部門作為新客戶承接決策的依據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新客戶的風險級別進行風險分類管理,分別制定審核標準和審批權限,根據授權由不同級別的人員對新客戶承接進行審核批準
(一)收集背景信息
承接審計業務時,審計師需要對客戶所處行業的基本情況及其行業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風險領域、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情況及基本財務指標等進行調查,必要時可借助外部專業機構對客戶背景進行調查。對于新承接或連續承接的審計客戶,應在區分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的審計業務還是未涉及資本運作及公眾利益的普通年度審計的業務基礎上,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進一步細分風險,并設計和執行不同的業務承接控制程序。
在承接新審計客戶前,審計師可以從以下方面對潛在審計客戶進行背景調查:
一是通過搜索引擎或其他信息渠道搜索潛在審計客戶的公開信息,了解潛在審計客戶及其股東、高管是否存在重大負面信息,并評估相關信息對審計風險的影響;
二是通過查詢相關行業數據庫,對潛在審計客戶主要財務指標與同行業公司財務指標進行比較分析,評價擬承接的審計客戶財務指標是否明顯異常;
三是通過查詢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了解潛在審計客戶的基本情況,如股東信息、關聯關系、歷史沿革及所處行業等,查詢企業是否存在資產質押、是否存在重大行政處罰情況,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企業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
四是通過法院、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公開網站,查詢潛在審計客戶是否存在重大訴訟、違法違規情況。
對于擬承接的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審計師還可以對其以前的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信息進行審閱分析,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模式、基本財務狀況,是否存在變動異常的財務指標,是否存在管理層重大會計估計及判斷的區域,以前年度審計報告是否被其他審計師出具非標意見,相關問題是否會給以后期間審計工作帶來重大障礙等。
如果通過上述常規程序,審計師仍然對潛在審計客戶的背景存在疑慮,可以考慮聘請外部專業機構調查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及其股東、管理層誠信情況等。對于連續承接的業務,審計師應當關注當年外部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政策的變更、行業整體發展趨勢以及企業自身經營情況變化,并結合獲取的其他信息,充分做好連續承接項目的審計風險評價工作,避免有關客戶關系和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的質量控制程序流于形式。
具體而言,審計師一是可根據以前期間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經驗,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管理層舞弊、重大舞弊嫌疑等可能影響繼續承接決策的情況;二是回顧以前期間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內控制度缺失、財務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內控缺陷,及可能對審計師繼續承接決策產生的影響;三是考慮以往審計期間,是否存在審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之間的重大會計分歧;是否存在被審計單位拒絕審計調整或者溝通困難等增加審計風險的潛在因素。
(二)客觀評價獨立性、能力和資源
審計師承接項目時,除了需要考慮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還需要對自身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和資源配備進行評價。
第一,獨立性評價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職業道德守則和審計準則的要求,制訂獨立性評價相關制度并嚴格遵守。在承接審計項目或者考慮選派項目組成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重點關注自身、審計項目組成員等是否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委托方存在直接利益關系或關聯關系。對于承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計業務時,還應關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是否與交易對手公司存在直接利益關系或關聯關系。
第二,專業勝任能力評價方面,會計師事務所及項目組應當考慮審計項目組成員是否熟悉相關行業或業務對象,是否具有執行類似業務的經驗,是否具備有效獲取必要知識和技能的能力;項目組是否擁有足夠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是否具備相關經驗和資質,是否需要利用內外部專家的工作等。
第三,資源配備評價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應充分估計自身可投入的審計資源,并評價投入的資源是否可以充分應對項目審計風險。如果資源不足或難以應對審計風險,會計師事務所不應承接該業務。值得關注的是,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占有市場盲目承接高風險審計項目,而自身投入資源不足,審計項目質量難以保證,最終走向審計失敗。會計師事務所應算好收入與風險的大賬,不應為眼前利益犧牲長遠利益。
(三)前后任會計師有效溝通
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有效溝通,對后任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執業質量至關重要。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一般分為接受委托前的溝通和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1.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上市公司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審計機構進行輪換,在更換審計機構后,按信息披露規則及時披露在本案中,上市公司稱換所原因為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安排、機構整合等無法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安排,實際情況常常并非如此。
部分上市公司在與審計機構就重大會計、審計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能通過變更審計機構規避不利審計意見;部分審計機構在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舞弊風險嫌疑時,為規避審計風險可能選擇主動終止業務。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形,作為“接下家”的后任注冊會計師都面臨較高的執業風險。為充分了解和評估業務承接的風險,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對后任注冊會計師顯得尤為重要。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做出充分答復,不應做出不當限制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后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溝通,后任注冊會計師應考慮拒絕的理由是否合理,必要時考慮解除業務約定。后任注冊會計師應對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形成記錄,內容應涵蓋審計準則規定的有關方面:如前任注冊會計師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是否存在的意見分歧;前任注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通報的關于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事務所的原因。
審計機構變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前任注冊會計師可能出于謹慎或市場競爭壓力的考慮,未能充分配合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也難以達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程度。但需要強調的是,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答復。后任注冊會計師在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過程中,需要關注是否存在溝通流于形式的情況。
例如,前任注冊會計師采用格式化文字回復說明被審計單位不存在任何異常情況,但該回復與后任注冊會計師在市場公開渠道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知的情況存在差異。后任注冊會計師需要保持足夠的謹慎,執行進一步的程序,比如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向監管機構了解換所的情況等。后任注冊會計師應在了解被審計單位變更審計機構的真正原因及可能影響業務承接的潛在風險因素后,做出正確的承接決策。
2.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與接受委托前的溝通要求有所不同,溝通的內容和要求取決于具體事實和情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由審計師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安排。例如,后任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查詢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以便對后期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做出更加合理的安排,這種情況下后任注冊會計師在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后,可以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根據審計準則的要求,后任會計師注冊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綜上所述,審計師需要充分了解業務的背景信息,對自身的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和資源投入進行評價,通過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充分考慮所獲取的信息對審計業務產生的影響,從而做出正確的承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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