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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筑行業內關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什么是“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
近年來,北京、上海、山東、江西等多個地區先后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督財政資金合理使用。
為什么受到業界反對?
各地出臺了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后,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吁撤銷此規定。因為:
1、損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2、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3、通過地方立法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依據,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
4、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系,審計機關并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
事件結果:應當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在回復中國建筑業協會《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且法工委已將研究意見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目前,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正在對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自行清理、糾正。
廢止相關法律法規的省市
成 都
經2017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討論通過,決定廢止《成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 山
為維護法制統一,依法推進簡政放權,市政府決定對《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1號)予以廢止。
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的省市
安 徽
對《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西 藏
對《西藏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審計決定。”
二、刪除第十八條中的“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當依據審計結果予以調整;”。
沈 陽
對《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進行修改。
一、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刪除。
二、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刪除。
三、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八條刪除。
四、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刪除。
杭 州
決定對《杭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烏 魯 木 齊
根據《烏魯木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刪除《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第十九條。
齊 齊 哈 爾
決定對《齊齊哈爾市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增加第(九)項:“審計機關對完成竣工決算的項目,有權對項目后期交付使用資產、移交手續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有權對項目未完工程、結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各有關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督促整改落實工作。
審計人員對重大問題和重點環節,應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對跨年度的跟蹤審計項目應出具年度跟蹤審計報告。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納入跟蹤審計范圍:
(一)批復概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
(二)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項目;
(三)關系國計民生的其他項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項目。”
三、刪去第二十條。
淄 博
決定對《淄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七條:“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應當具有以審計結論作為工作價款決算依據的實質性要求,并在建設項目發承包合同中對此實質性要求作出具體約定。”的規定。
二、刪除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招標文件中沒有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實質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設項目發承包合同中對此實質性要求作出具體約定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建設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
寧 波
對《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多個投資主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對投資比例大或者實際上擁有控股權的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市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管轄,也可授權項目所在地的審計機關管轄。”
二、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資金投入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投資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審計機關應當先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辦理結算。”
三、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制竣工決算文件,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申報。其中,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范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范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決算文件報送財政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四、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審計、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管、審計和審核。審計、審核結果應當在有關部門之間相互通報。”
五、刪除第十七條。
六、第十八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年度竣工決(結)算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完整的送審資料。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90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七、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八、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并告知有關主管部門。”
九、刪除第二十七條。
事件回顧
2013年,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并建議予以撤銷。
2015年5月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2月22日,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準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6月5日,法工委復函《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目前,此項工作各地現已完成自查,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工作亦在抓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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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肖琳一直保持著對審計事業的熱愛和忠誠,嚴謹細致、盡職盡責地完成各項工作,具有較深的審計理論研究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截止目前已累積主審或參與過審計項目150多項,撰寫的多篇報告和專報獲市領導批示,在國家、省市各級專業雜志、核心報刊上累計發表研究報告或專業論文10余篇,并多次獲得省市論文獎項。
早在2002年,肖琳大學畢業后進入了當時寧波市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社會審計等方面工作。經過幾年努力,她便成為所里最年輕的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享有著相關文書的簽字權。
見到肖琳,給記者的第一感覺就是隨和。說起與國家審計的緣分,肖琳說,2005年參加了寧波市審計局的郵政系統財務收支審計項目,正是這次工作,讓國家審計跳躍出紙面,給肖琳留下深刻印象。
肖琳:
經歷的過程中讓我對國家審計有了一個概念,讓我覺得對國家審計開始有了興趣,所以后來當07年的時候,有機會我就去報考了當時的江東區審計局,然后15年的時候我又調到了市審計局這個大家庭里面,這幾年的工作經歷也是讓我對審計越來越有感觸,對審計的感情也越來越深。
根據審計實施主體和審計監督權來源的不同,一般將審計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大類。肖琳在與國家審計的“親密”接觸中發現,不同于社會審計的標準化模板和程序,國家審計更多地從大量資料、數據中發現蛛絲馬跡,靈活運用多種方式查證突破,并深入到問題根源。肖琳說,做審計的人都有俠義之情,國家審計是正義的化身,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剖原因,把問題指出來,把建議提出來,從而促進制度機制更為完善、管理更加高效。
肖琳:
我覺得審計是一個公平正義的化身,我們是通過把事實擺出來,把道理講清楚,把問題指出來,把建議提出來,從而促進制度機制方面能夠更加地完善,管理能夠更加的科學,資金能夠更加有效,審計有點類似于“破案”,但是他跟破案相比需要更多的自己發現線索,自己找方法的破案。
從社會審計來到國家審計,正是她選擇專注于對審計事業的熱愛,以及“喜歡有挑戰的事情”。肖琳本科就讀于北京工商大學會計系,是會計審計領域的科班生。畢業17年,肖琳一直堅持做著專業的事兒,不斷向象牙塔尖邁進,并以全市行政事業類單位第一名的成績,納入寧波市會計領軍人才。
肖琳:
我覺得國家審計就是給了我這么一個舞臺,讓我在完成項目的同時也能夠提高自己,讓自己更加完善,也許這就是我跟國家審計越走越近的原因吧。
肖琳說,她不是為了通過考證來換取什么,而是希望以考促學,通過考試檢驗學習效果。比如,通過考評結合被聘任為高級審計師,她認為不僅在審計業務理論和實操上有提升,同時會觸發更多的思考和領悟力。
肖琳:
各種考試對我來說不是簡單的考證,對我來說是一個促進學習,再用學到的知識來反促進工作的一個過程,可能有時候人會有一些惰性,那我就通過不斷報名參加各種學習,參加各種考試,通過這種方式來促進自己,讓自己不斷吸收新知識,不斷完善自己。
肖琳來到市審計局工作后,正值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從起步到常態化的過程,她自2015年起連續3年擔任寧波市重大政策跟蹤審計項目的主審,成為了親歷者之一。經過幾年努力,肖琳和領導同事不斷探索,逐步構架了寧波特色的“三聚焦”“三助力”“三堅持”的政策跟蹤審計模式,并在全省審計系統會議上進行交流。在領導、同事們的眼中,肖琳是一位非常吃苦耐勞、勤奮上進的人。
同事竺穎:
她是一個比較吃苦耐勞的人,你們知道審計工作最大的特點就是出差非常地多,她在我們局里也作為一名年輕同志,承擔非常多非常重的出差任務,有時候一去就是好幾個月,連續幾個差加起來可能會達到三分之二年度的強度,也從來沒有聽她叫苦叫累,相反主動承擔了一些任務,也做出了一些成績,我們都看在眼里。
來源:FM92寧波新聞綜合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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