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見戀愛特聘法律顧問,王燁律師。很高興這次受邀給大家講一下關于戀愛中的法律知識。
在追求女孩的過程中,男生們通常會獻殷勤,要面子,比較大方的送給女生禮物甚至現金,但感情充滿了不確定性,在感情不合時,兩個人又會回歸沒有人情的理性上來,這個時候,通常會因為當時所送的貴重禮物產生后悔,有想要回來的想法。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這個事情的?分手后可以要回來戀愛時的禮物嗎?
我給大家準備了幾個已判決的案例,大家可以予以參考。
案例1:戀愛時送6萬元 分手后要求返還
2015年2月,李先生和喻女士相親認識,確定了戀愛關系。交往一段時間后,兩人開始談婚論嫁。雙方戀愛期間,李先生通過銀行、支付寶等轉賬方式,共向喻女士轉賬61600元,后因感情破裂,二人分手。
李先生認為,戀愛期間,雙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已經談婚論嫁,他希望女友能來自己的居住地一起發展,因此,才將6萬余元送給喻女士。分手后,李先生將喻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喻女士返還61600元。
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將巨額錢款轉賬到喻女士名下,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兩人因戀愛失敗分手不能結婚,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因此,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為,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喻女士須向李先生返還61600元。
即贈與行為已然發生法律效力,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李先生財產贈與的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本案中,因兩人最終沒有形成婚姻關系,案涉的贈與行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判決后,喻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她認為兩人之間應當形成贈與合同關系,贈與物已交付,且雙方之間贈與合同沒有附義務或附條件,不應予以返還。
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為,已構成附條件的贈與民事行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維持原判。
案例2:分手后要求返還3萬元彩禮
2014年4月,楊先生和李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2015年1月,兩人在老家舉行了訂婚儀式,并在當天購買了價值11000元的首飾和一部價值4300多元的手機給李女士。
隨后,兩家人按當地習俗,楊先生付了李家彩禮20600元、禮品若干。1個多月后,兩人按習俗舉辦了婚禮,期間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可沒過多久,兩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楊先生將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彩禮現金以及購買的首飾戒指、耳環、吊墜等。
可李女士認為,兩人之所以分手,原因在于楊先生,兩人訂婚時確實購買過價值11000元的首飾,但自己也出資,且首飾應當屬于贈與物品。
法院判決結果:
該案在昆明中院二審開庭,昆明中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中,李女士與楊先生舉辦了訂婚儀式,并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但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楊先生要求李女士返還彩禮應予支持。
價值11000元的首飾屬于彩禮,應返還給楊先生。對于彩禮現金,因雙方主張的彩禮現金數額不一致,且均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認收到的20060元作為彩禮現金的數額予以確認。據此判決,李女士返還楊先生為其購買的首飾戒指、耳環、吊墜、手鏈的價款11000元,返還現金20060元。
案例3: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豪車
2014年初,張先生和龍女士通過網絡相識,兩人都覺得對方不錯,一段時間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張先生為增進雙方感情,達到結婚的目的,2015年9月,兩人購買了一輛價值36萬元的奧迪越野車,由張先生支付首付購車款15萬元以及相應的手續費、車輛購置稅等,車輛所有人登記為龍女士。
可沒過多久,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張先生認為,戀愛期間,為了表達心意,他還為龍女士購買了蘋果手機、高檔手表、時裝等物品,可雙方分手后,自己只打算要回奧迪車,龍女士卻不同意。分手后,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龍女士返還奧迪車,剩余車款210000元由自己償還。
對此,龍女士認為,車輛是張先生自愿贈與自己,且贈與物已辦理物權登記、完成交付,張先生不得要求自己退還贈與物。
法院判決結果:
石屏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先生購車給女友龍女士屬目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與龍女士結婚,龍女士對此目的也清楚,但這一目的因后來龍女士不愿再繼續與張先生交往而不能實現。原告張先生因贈與而受損,龍女士因接受贈與而獲利,龍女士繼續占有車輛已缺乏合法根據,依法應予返還。
據此,石屏縣法院一審判決,龍女士將奧迪越野車返還張先生。
案例4: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返還禮物
2010年10月,莊先生與金女士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到了2014年,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導致戀愛關系結束。
莊先生稱,兩人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他使用自己的淘寶賬戶購買了多件商品送給金女士,包括電腦顯示器、電腦音箱、電吹風、多瓶高檔護甲油等物品共計消費3072元。并且將自己的醫保卡也交給金女士使用,共有20多筆支出,消費3000多元。2013年莊先生還為金女士購買了價值1599元的熱水器一臺。分手后,莊先生要求金女士返還兩人在戀愛期間自己支出的相關費用7800多元。
金女士認為,導致雙方分手的原因在于楊先生。并且,她也只收到過楊先生購買的熱水器一臺,對于其他支出費用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結果: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莊先生為金女士購買的熱水器應當確認為贈與物品,雖然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但金女士愿意返還贈與物品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但對于其他物品,莊先生除了提供消費清單外,其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由金女士使用。
并且莊先生使用自己的淘寶賬戶購買物品指定收貨人,和給予其他人使用其醫保卡進行消費的行為都屬于贈與行為,其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且該贈與的法律行為沒有法定的撤銷事由。即便莊先生能夠證實是金女士使用,也沒有要求金女士返還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金女士返還莊先生購買的熱水器一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王燁律師的分析: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是否應當返還?
第一種情況:如果贈送的貴重物品,像貴重珠寶、房車這類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于戀愛期間自愿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由于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如彩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當條件未成立時,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
第二種情況:雙方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所贈送的小額禮物,一般請求返還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在戀愛期間,如果只是日常小額禮物,很難說是以結婚為目的,大都是互表愛意而主動行為,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戀愛期間的借款要還嗎?
1、主動贈與,不能主張返還。
2、借貸,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應當予以返還。即使戀愛期間的借款結婚后也要予以返還。
情感主導師的分析:
如果已經嚴肅到兩個人已經要上法庭來見面時,已經不存在任何的感情可言了。那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我們應該一開始就保持理智,避免戀人做不成,還變成了可恨的仇人。
1、明確關系,不無故獻殷勤。
比如某些女生朋友圈里“誰能給我發五百紅包”的女生,肯定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的。并且不能起到促進感情的作用,我不提倡把可發展的朋友關系變成任何的交易關系、借貸關系、客戶關系等等。
2、對金錢往來保持理智。
盡量避免和自己的戀人產生“你在乎的”金錢往來,平時并不在意的吃飯看電影當然無所謂,但如果對方想要借走你所有存款,建議還是她親自開口,并明確表露“借錢”的意思,產生借貸關系,而不是贈與。
3、既然沒有感情,就一定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以結婚的目的,送了對方車房等貴重物品,甚至還花費了你父母多年的存款,那么你必須承擔起索要回來的責任。有男生這么說過:“只要她高興,房子要不要回來我真無所謂”。對于這種說話我是十分氣憤的,首先對自己不負責任,對自己的父母也不負責任。任何情緒的借口,都不是你做主放棄你應有權力的理由,逃避永遠都會是弱者。
謝謝王燁律師給我們普及的知識,大家應該已經有了一定了解,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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