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常發生的槍擊事件,使得我們都對美國松懈的槍械管理制度有所了解。在美國公民是擁有佩槍的權利的,持槍之前,要考取槍證,并且也只能自行購買半自動槍支。既然美國公民都能自行購買武器,那么其執法人員想必就更能夠自行購買武器了。那么我們再將范圍延伸一下,北美地區的執法人員是否都能自行購買武器呢?

首先我們來看下美國地區,其執法人員是否能夠自行購買武器呢?由于美國各地區對于持有并使用武器的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一定差異,所以說沒貨對于執法人員是否能自行購買武器、佩槍的相關規定也存在一定差異。

主要情況可分為三類:第一種情況,執法人員所在的警隊或者說是執法部門掏錢,執法人員或者說是警員可按照個人的選擇偏好,依據自己報在任職單位的相關要求,自行購買槍械供工作使用。第二種情況,就是說執法人員所有的單位提供配槍,不過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自己的選擇偏好,自行購買槍械作為佩槍,比方說美國LAPD洛杉磯警局,就采用了這一方式。第三種情況,執法人員所在的單位提供槍械,執法人員不允許另行購買槍械,比方說美國巴爾的摩警局以及底特律警局就都采用了這一方式。

我們再來北美另一個國家——加拿大的執法人員是否能夠自s行購買武器呢?按照聯邦槍械管理法以及警察法,不論是執法人員還是警察所佩戴的槍械或者說是別的武器,都應由所在的單位提供。執法人員和警員在工作或休息時間都應合理使用并對配發的武器以及槍械進行妥善保管。

不過當執法人員不上班的時候,是不允許將配發的槍支攜帶在身上的,你只能將槍放在家中存放好,不能帶在身上,或者將槍帶到靶場去。特殊情況下除外,需要申請相應的配槍資格,獲準以后才能隨身攜帶,不然該行為就違背了警察法。

所以說在加拿大,警察以及執法人員的配槍全是由他們所有的單位提供的,如果不再擔任這一職位了,就應將原來的配槍歸還給所在單位,不能自行購買武器,作為工作用途。如果他們需要私人使用而自行購買武器的話,應按照民用槍械管理法參加相應考試,購買并使用槍械。

在美國大部分地區,執法人員還是可以自己購買武器的,但是在加拿大,執法人員是不能自行購買武器的。為了保障執法人員的合理性,應當對執法人員也有所管束,不然執法人員也會濫用權利,而合理的制度往往能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加拿大的做法或許比美國的做法更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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