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通過郵件發送拒絕要約,則在收到要約之日視為有效,郵政規則是一般規則的一個例外,它規定承兌在收到時即生效。郵政規則的合理性在于它鼓勵當事人訂立合同從政策的角度看,這也促進了盡早訂立合同這條規則通過描述其運作方式很容易理解。例如,一個人——被稱為要約人——通過郵件向第二個人——即被要約人——發送要約。根據合同訂立規則,要約人可以在接受要約之前的任何時候撤銷要約;這使得要約人的主"在郵寄討價還價變得司空見慣的時候,受要約人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為一旦受要約人收到要約,他就不知道要約是否仍然有效,或者要約人是否已經撤銷了要約。此外,他也不知道自己何時受合同約束,因為他無法確定收到承諾的確切時間。這種不確定性導致了郵政規則的產生,以使合同訂立對受要約人更加公平。通過適用該規則,受要約人的承諾從寄出的那一刻起就很好;換句話說,一旦寄出就生效。通過消除通過郵件進行談判所涉及的許多不確定性,該規則做到了它的本意。它為受要約人創造了安全保障,并由此延伸,它鼓勵雙方在面對面會談困難甚至不可能時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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