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為他們所教的學生提供一個安全和關愛的環境教學在學校管理者和教師中承擔著重要的責任,教師不僅要提供教育,而且要為他們所管理的學生提供一個安全、關愛的環境當孩子在老師的照管下受傷時,老師可能要為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身體或情感上的創傷負責。教師的疏忽可以有很多種形式,例如當老師忽視或沒有注意到欺凌、打架或攻擊時。當教師有很多學生在他或她的監督下,無法對每一個孩子給予完全的關注。
如果一個老師未能約束持續欺凌學生的行為,他們不保護學生,違反了照顧者的職責如果一名教師被指控過失,通常根據《過失侵權法》進行指控,該法規定,如果對他人造成傷害,個人應對其行為承擔責任。首先,法院通常必須確定,作為教育者和看護者,教師有責任照顧學生,并有義務保護他或她免受傷害。然后,法庭將必須審查所指控的傷害,以確定傷害是否是可預見的,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教師本應預料和預防的傷害。為了確定傷害是否可預見,學生的年齡、老師的經歷和這種情況的風險等因素都會被徹底檢查。
欺凌行為可能涉及短信騷擾構成教師過失的第二個因素是教師不注意。在審判的案件中,法院必須裁定教師是否在未能保護受傷學生方面存在過失行為。這方面的一個常見例子是,如果教師未能對持續欺凌學生的行為進行懲戒,從而對學生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這種情況將視為教師違反了他或她的照顧者的職責因為他或她沒有阻止欺凌的發生,因此沒有保護學生確定過失是否明顯,法院通常會通過比較教師的行為和"合理"的教師在類似情況下的表現來審視案件情感創傷。教師疏忽的第三個因素是學生受到的傷害和教師的疏忽之間的實際聯系。為了確定這一點,教師的失職行為與由此造成的傷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這一階段,還應重新審查可預見的損害,以確定如果教師能夠合理地預測到傷害會發生,是否可以避免傷害教師疏忽的最后一個組成部分是實際傷害。除非能證明對學生的真正傷害或傷害是身體上的、精神上的還是情感上的,教師玩忽職守罪的起訴是站不住腳的,這是教師過失案件中最后一個也是最關鍵的決定因素,但是,只有在認定四個過失因素都存在的情況下,教師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教師的疏忽會產生持久的情感影響。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