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請假動議的決定由法院自行決定批準許可申請的決定由法院自行決定。請求的主體不是法律規定的權利,法院可以裁定不應批準,在現有資料的情況下,動議通常會提出旨在使法庭信服的資料。法官權衡資料并作出裁定,可提出解釋為何該動議被否決或批準的意見法官在法官席上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他們不能作出違反法律的裁決,必須遵守法院的規則,規則確實為法官提供了空間,讓他們決定如何處理案件。這樣做的前提是,每一次審判都是不同的,不可能為每一次審判都制定出規則。如果法官被完全僵化的規則約束,可能會導致司法不公從本質上說,這類動議要求允許做某事。法院會考慮被請求的內容、提出請求的原因以及拒絕或批準的結果。例如,在期限屆滿后,有人可以提出請假請求,請求允許提交一份情誼陳述。法官可以確定,該請求包括與審判高度相關的重要信息,因此該動議應予以批準。另一方面,法官可能會辯稱,該摘要沒有實質性的新材料,因此不利于批準該動議。與其他法律動議一樣,請假動議有時被用作拖延策略。在考慮該動議時,法院無法繼續進行,這可能會為案件的某一方面爭取時間。法官對此非常清楚,可能會對在審判過程中試圖使用過多拖延戰術的律師表示不滿。在美國,這可能會干擾憲法保障的快速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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