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其商業交易產生爭議時,法院必須裁定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如果存在,則由哪些條款控制爭議許多企業使用的表格包含標準的法律語言,或者在控制采購或銷售的文檔的底部或背面使用特殊條款,這種模板語言通常是小號字體,涵蓋了發生的業務意外事件在形式之爭的情況下,雙方都交換了包含相互沖突的樣板條款的表格,但雙方都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當雙方就其業務交易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如果存在,則由哪些條款控制合同爭議。
合同法要求合同雙方就所有條款達成一致合同法起源于英國普通法。普通法對合同有一個鏡像規則,要求承諾必須以要約的確切條款為準,以達成有效和可執行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改變了要約,它變成了一個新的要約,必須以其確切的條款被接受,才能產生一個有效的合同。形式之戰的場景違反了這一規則,因為樣板條款從未被協商或遵守過在法庭上,法官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兩種檢驗。首先,必須確定雙方當事人沒有閱讀樣板文件。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實際了解這些條款,就會改變同意方程式;其次,法院確定雙方是否成功地完成了銷售交易,證明雙方都有簽訂合同的愿望。如果這兩個條件都存在,法院將決定是否支持合同以及在什么條件下維持合同。形式之爭沒有單一的解決辦法。法院還沒有做出一個艱難而迅速的決定適用于所有情況的規則。相反,法官會評估全部情況。法官有時會認為樣板沒有一個是有效的,或者只有那些不涉及合同實質要素的條款才是有效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可能會發現最后一個交換表格上的樣板是有控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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