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往往會導致破產管理有許多情況會導致破產管理。有時,公司的債權人堅持指定一個接管人,目的是盡可能多地保留資產,以便償還。在其他情況下,作為破產裁決條款的一部分,法院可以指定接管人。政府也可以將公司置于破產管理之下。例如,在美國,貨幣監理署有權在銀行破產時將其置于破產管理之下通常,一旦一家公司被置于破產管理之下,接管人就會清算公司的資產。這通常是彌補公司損失和補償公司投資者的最快方式,盡管這也會導致公司終止破產公司作為一個實體由于破產管理經常發生在破產申請之后,大多數公司都準備在破產管理結束時解散。金融機構、公司和普通公司都可以接受破產管理公司處于這種狀態,其章程通常完好無損。接管人有權管理公司的經營和處置,決定如何、何時、何地出售資產。如果公司的資產顯然無法得到充分補償,他或她也有權與主要債權人達成協議所有債權人。與破產管理相比,破產管理被視為一種不那么極端的選擇,因為它的目的是維持公司,并在有人證明有能力接管破產管理人時終止。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政府可以任命一個政府機構或官員作為管理者,有效地將相關公司國有化。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由政府控制,但它有機會生存,而不是被清算。在未來,也有可能放棄管理權,允許公司將回歸私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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