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常由當事人或者原告向其居住地或者損害發生地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訴。如果被告或者被起訴人也居住在該地區,通常情況下,法院對案件具有民事管轄權。被告需要"送達"或"遞交"一份稱為"訴狀"的書面文件,該文件概述了原告對他提出的爭議的依據。一旦一方送達另一方,案件將提交給對該事項具有民事管轄權的法院法院一次可以有幾種不同的管轄權。一般管轄權賦予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合同糾紛和侵犯民事權利的權力,有些法院可能有專門的管轄權只審理某些事項。聯邦破產法院只處理美國的破產事務,就是一個例子在某些地區,如果爭議的貨幣價值低于特定金額,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將管轄權交給另一個法院,例如小額索賠法院,法院通常必須確立對被告人的屬人管轄權,以便有權審理案件。有些地區有所謂的"長臂法規",允許法院對被告人取得屬人管轄權,即使被告人住在另一個地區。如果被告人做生意,擁有財產,或者被指控對居住在起訴地區的另一個人犯了民事錯誤或"侵權行為"。如果被告在其他地方犯了侵權行為,但在訴訟開始的地區造成了某種傷害,也可以適用長臂法規除了民事管轄權,法院也可能具有并行管轄權。這種類型的管轄權可由涉及案件主題的多個地區的法院共享。同時管轄權也可稱為重疊管轄權。在同時管轄權的情況下,一個法院可以選擇將地點或地點發送給法院,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個法院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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