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宣誓書時,通常一個人會寫下與法律事項相關的所有事實除了向法院提交判決書外,原告還必須向被告送達。這意味著原告必須雇用一名治安官,另一名法院官員,或私人訴訟文書送達人,將誓章連同傳票送交被告人。傳票通知被告人,他或她必須在指定期間內對判決書作出答辯,通常為30天。傳票還通知被告,如果被告不作出回應,法院將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決。隨后,處理服務器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法院文件已送達被告
當一方欠另一方債務時,會提交判決書如果原告不能保證適當的送達,將導致訴訟的拖延。如果原告不適當地送達判決書,法院也可以推翻或撤銷其裁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原告明知而不提供適當的送達,法院可以對原告進行制裁。這就導致了對原告而言,確保被告收到法律規定的文件很重要。原告還必須在判決書上附上證明債務有效的任何其他文件。原告沒有除非法庭要求當面聽證,否則需要出庭。這通常發生在被告提交了對宣誓書中的索賠提出異議的答復時。然后原告將需要出庭,證明索賠金額為債務,并對被告提出的任何抗辯作出回應。法院將聽取雙方和就案件作出裁決。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具體的地方訴訟規則,規定何時可以使用判決書。這些規則還將規定原告必須提供哪些信息作為宣誓書的一部分一些司法管轄區不使用判決書,相反,這些司法管轄區通常要求原告提交傳統的法院申訴或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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