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解釋權歸最高法院所有最高法院是政府司法部門的一部分。行政機關是政府機關。這些機關的權力由國會或各自的州立法機關授予。因為行政機關行使政府權力,他們的行為必須符合憲法禁止濫用這一權力的規定。
對憲法的修改必須得到州立法機關的批準或通過憲法公約。憲法涉及有關美國政府和社會性質的基本問題。根據憲法,政府權力分配給行政部門,立法和司法部門,各自有各自的權力憲法包括決定三個部門的權力。憲法的修改必須由國會提出,并由州立法機關批準,或者由那些通過憲法會議通過的立法機關批準。這些職能和權力是憲法和行政法的主要區別。行政法包含了很大一部分規則,政府機構制定的法規、意見和命令。在聯邦一級,大多數行政程序受《聯邦行政程序法》管轄。然而,在這個框架內,個別行政機關在某些問題上可能有自己獨特的規則或意見。行政規章和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數行政機關都有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執行監管法它們還制定和執行行業標準。農業部、環境保護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監管委員會在國會授權下運作。大多數聯邦行政機構在州一級都有相應的機構在憲法與行政法的互動中,機關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對正當程序的要求,正當程序是一個基本的公平問題,即政府權力應該在規則下行使在正當程序問題上,憲法法和行政法經常是交叉的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一直認為,剝奪或干涉重要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政府決定必須在這樣做之前進行一次公正的聽證。公正的聽證包括通知政府采取行動的原因以及就這一問題發表意見的機會。這包括在行政法法官和提供證據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這也包括對不利的聽證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