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民事法律責任程序都可能在法院開始,但也有可能在仲裁或其他程序。如果一個公司或個人沒有跟上雙方商定的合同的某些參數,違法的一方可能會對違約行為承擔某種類型的民事責任。當這種情況發生時,通常由律師來確定違約的價值。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價值或事實存在爭議,那么法官或陪審團可能最終決定誰受到了冤枉,受了多少冤枉
有時會簽訂保密協議。疏忽也可能導致民事責任導致人身傷害例如,在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情況下,有過錯的一方可能被要求支付受傷人員的醫療費。此外,有過錯的一方還可能對臨時性工資損失或永久性殘疾造成的工資損失承擔責任。其中有些可能是主觀的,而民事責任案件中的一些處罰甚至可以是懲罰性的,這意味著裁決是為了懲罰負有責任的一方確定案件的是非曲直。盡管一方或另一方起初可能會拒絕和解談判或要約,但雙方往往達成協議,可能是因為他們明白法院的裁決完全超出了其他人的控制范圍。許多和解協議都附有保密條款,規定任何一方都不能透露細節。盡管一方當事人可能已經在民事案件中被冤枉,這并不一定意味著犯罪人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可能是因為刑事法規沒有禁止這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個人的民事判決是司法系統所能做的。另一方面,有些違法行為被視為違反了兩種民事標準以及刑事標準,因此兩個法庭都可以進行訴訟,一個在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上都有不同結論的案例就是20世紀90年代的辛普森案他最初在刑事法庭上被判無罪,但后來在民事法庭上被判有罪。雖然公眾可能很難理解這是怎么發生的,但它通常處理不同的證據標準。在民事案件中,證據的優勢才是標準。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或陪審團必須確信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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