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文件的請求通常是在發現過程中提出的請求出示文件通常是在發現過程中提出的,訴訟的一個階段,包括每一方收集和整理他或她各自的證據,為審判做準備。在發現期間,任何與案件有關的非特權的東西通常都是可以發現的。任何不是由對方律師在預期訴訟中創建的文件都是典型的出于發現目的的非特權。
當發出出示文件的請求時,另一方應將其交給審查一個典型的文件制作請求將在其對所提交文件的識別上是全面的。一般來說,它將要求與該方有關的所有書面材料,并確定這些書面材料包括從手寫筆記、財務記錄到明細表的所有內容。然后,責任由接收方承擔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或以文件享有特權為由拒絕。一旦要求出示文件的請求獲得批準,要求方通常會收到所有要求他或她審查的文件的副本。然后這些文件可以用來建立他或她對另一方的起訴或對所提出的指控進行辯護。可發現的文件的范圍遠遠大于法院可接受的范圍,因此這些文件必須仔細審查,以確定其在法庭上使用的可能性。如果對應要求出示文件而提供的文件有任何疑問,則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證據聽證會,以確定文件的可采性收受人拒絕請求人出示全部或者部分文件的請求的,可以提出強制交出文件的動議。強制交出的動議是請求法院命令接受人出示所請求的文件如果法院不就其拒絕提供的文件向接受方發出保護令,那么他或她將被迫向請求方提供這些文件,或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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