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的美國拓荒者和定居者幾乎沒有法律資源邊疆正義的產生有兩個主要動因:法律的缺失和公民心中法律的缺失,這兩個問題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單獨存在,在19世紀的美國邊疆,拓荒者和西方殖民者存在著不存在的雙重問題足夠多的法律人員和法官,以及一個法律體系沒有準備好處理在整個青少年國家中發展起來的許多問題,這些因素導致了警民主義的興起,或者通過非司法手段懲罰被指控的違法者雖然邊疆司法可能以利他主義或正義的動機開始,但它很快就會走下坡路。如果一個孩子被謀殺了,而法律不會采取任何行動,那么至少從情感上講,孩子的家人對兇手進行法外處決或懲罰似乎是合乎情理和公平的不幸的是,現在已經死亡的罪犯家屬接受這種邏輯的可能性很小,這可能會導致他們報復私刑分子。沒有一個客觀的法律體系,所有的正義都可以由個人來解釋,任何人都不會受到另一個人對法律的解釋的普遍保護即使一個法律體系存在并得到實施,邊境司法也可能因對法律的不滿而產生。例如,如果一個法律體系涉嫌腐敗或被誤導,公民可以自由地通過法外活動來實現他們對正義的渴望。在美國內戰結束后,作為對保護非裔美國人權利的法律的回應,邊境司法在整個南部地區興起。在歐洲,猶太人定居點經常遭到大屠殺,有時甚至是即使法律禁止這種行為,法律官員也要充分參與。邊境司法的危險在于,它創造了一個以生存為基礎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行為會產生隨機的后果,而人們主要關心的是在被殺之后,集中精力于商業、農業、教育等生產性企業的時間越來越短,邊境司法的悠久歷史和明顯的可能性有助于強調一個公正、客觀和全面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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