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證據陳述有缺陷,可能會發生帶偏見的駁回在大多數國家的普通法中,一種安全措施被稱為既判力原則,因為這種安全措施可能通過法院系統進行騷擾,拉丁語中有一個詞組,意思是"一件事已決定",是禁止法院多次審理同一案件。沒有這一原則,一個好斗的原告可能會阻塞法院系統的案卷,并以同一案件的多個輕浮的訴訟騷擾被告。在既判力原則下,法院可以裁定原告的案件是否輕浮,然后允許在不損害的情況下駁回原告的訴訟,或者通過有偏見地駁回該案件來阻止未來的訴訟程序
如果原告對被告表現出侵略性,法官通常會帶著偏見駁回案件,從而防止了進一步的騷擾。在大多數案件中,當一個案件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時,法院將在不損害原告的情況下將其作為駁回,從而給原告另一個收集證據以證明其指控的機會。如果原告表現出對被告的公然侵犯,例如作偽證,在前次無偏見駁回后,提供誤導性信息或提起多項無根據、輕浮的訴訟,法院可能會認定原告試圖通過法律制度騷擾被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法院往往會決定帶著偏見駁回本案,因此,排除了原告日后重審案件的任何機會。民事案件中帶偏見的駁回與刑事法院的無罪判決基本相同,這是法院的說法證明被告有罪或有過錯的充分證據。這也是基于法院無合理懷疑地認為原告正在提起毫無根據的訴訟以騷擾被告的最終判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以對原告不利的方式作出駁回判決,根據提交給法院的證據的是非曲直,可以假定被告對他或她提出的指控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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