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是立法機關的兩個分支機構,立法機關制定成文法。在英國、加拿大和美國等普通法社會,法律是由兩個機構制定的不同的機構。立法機關制定一些法律,法官制定其他法律。在美國,這種區別是由憲法中的分權規則規定的法律,它被認為是成文法或成文法。立法機關可以對他們有權管轄的任何事物制定法律。例如,在美國,州立法機關有權就財產和離婚等問題制定法律,雖然聯邦立法機關被允許就州際貿易和國際關系等問題制定法律,但立法機關與法院不同,制定法律不一定要有"案例",如果立法機關有權就某件事制定法律,并且認為制定法律是個好主意,那么就允許這樣做另一方面,法官們,只有在立法機關制定判例的程序和制定法律的程序不同的情況下,他們才能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產生分歧特定的國家。例如,在美國,提出的法案都是建議性的法律。如果法律要成為聯邦法律,這些法案必須得到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批準,并在大多數情況下由總統簽署立法機關在成文法中規定了一條規則,該規則在經過適當的程序并獲得所需票數后最終成為法律。最終,所有的成文法都被公布并編入法典。在此之前,成文法仍然是法律,但法律是在現有法典書和/或政府網站上的特別附錄。法律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而且表面上并不總是完全清楚。因此,有時可以要求法院解釋成文法,和/或法規可以設立機構,并賦予這些機構解釋法律的權力。法院和州機構必須通過理解立法機關在法規背后的意圖并忠實于法規的簡明語言和宗旨來解釋任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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