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運行時間最長、最著名的雙重法庭制度之一。澳大利亞和美國的憲法都規定了適用于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聯邦法院系統的設計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和執行憲法的授權。每個州政府也有權為居民制定自己的地方法律。聯邦法律始終是最低標準,但各州通常可以在他們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自由調整。因此,各州的法律往往因地而異,但聯邦法律在全國各地普遍保持不變。
一個雙法庭系統模型旨在提供一定程度的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同時仍然保證一定程度的司法制衡在許多方面,雙重法院制度模式的目的是為地方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自主權,美國和澳大利亞都是相對較大的國家,在確保一定程度的司法制衡的同時,將司法分權并將一些責任下放給各州通常被認為既有效又反映了不同民族的不同需求作為雙重法院制度的一部分,總體聯邦制度也確保沒有任何州開始立法超過聯邦規定的標準。
美國有雙重法院制度,隨著美國最高法院同時審理州和聯邦案件的上訴,兩個法院系統的每一個軌道都以幾乎相同的方式運作。最初的爭端通常也在審判級法院審理稱為地區法院或縣法院。一旦在審判法庭一級上訴完畢,爭議可以進入上訴級復審法院,由法官或大法官組成的小組進行審理。上訴法院的裁決可以上訴到系統中的最高法院在澳大利亞,這些法院被稱為高等法院,在美國被稱為最高法院。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但是聯邦系統只有一個這些最高法院并不是被迫審理所有上訴到他們的案件,而且通常每年只選擇少數幾個案件來審理。雙重法院系統的聯邦分支機構與州機構交叉的唯一時間是最高法院一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可審理任何聯邦上訴法院或任何州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因此,就州法律制度而言,州最高法院可能是底線,這些決定可以在最后一次向聯邦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訴一次。
國會制定的法律可由聯邦法院解釋,而各州有自己的法院來裁決地方法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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