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采購法源于1947年和1949年國會通過的立法美國聯邦采購法是由1949年的《聯邦財產和行政服務法》和1947年的《武裝部隊采購法》兩部法規衍生而來的,這些法規綜合和組織了一些單獨的采購法同時也是兩套涉及采購法的聯邦法規的基礎,即《聯邦采購條例》(FPR)和《武裝部隊采購條例》(ASPR)。FPR規定對政府機構及其承包商進行全面監督,而ASPR則專門處理軍事采購,FPR和ASPR是巨大的,《公共采購法指南》多卷匯編,其中包含許多例外情況和替代程序。
采購法規定了對采購的法律監督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交易國會在1979年通過了聯邦采購政策法案修正案,解決了FPR和ASPR的問題。這些修正案要求聯邦政府制定一套單一的簡化的采購條例,涵蓋所有政府機構,包括軍隊,《聯邦采購條例》(FAR)是在《聯邦法規法典》第48篇中制定的。FAR并沒有改變現行法律,而是以一種更清晰、更簡單的方式傳達。因此,法規是按主題進行安排的,矛盾的語言已被刪除聯邦采購法是美國聯邦采購法的核心,其各個部分由指定的聯邦部門定期更新。由于實際聯邦立法的變化而導致的對聯邦采購法的修改將在聯邦采購通告中公布州采購法和地方采購條例與聯邦政府在一個類似的體系下運作。然而,它們并不像聯邦政府那樣復雜,而且通常需要更少的程序。盡管如此,州法律、法規和地方條例有助于消除公共采購交易中的欺詐、浪費和腐敗,采購法的核心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采購協議》,這一條約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政府采購在全球經濟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發達國家中,政府采購至少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0%。通過國家政府采購學院,可以獲得采購法方面的認證和高級培訓。也可以提供課程通過聯邦采購研究所,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為采購律師開設了一個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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