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宣布立法機關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權力機構美國的司法制度是以英國制度為基礎的,在美國獨立戰爭之前,英國的司法制度一直在美國殖民地實行。英國的司法制度采用了普通法的概念,即法院將根據議會頒布的立法來確立法律原則,在許多情況下,它是這樣的建立刑法的是法院,而不是議會。然而,一旦美國體系建立并運行起來,最高法院宣布普通法體系的這一特點將不會在美國繼續存在,從而強化了這樣一種觀點,即立法機關而不是法院,憲法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權威。
憲法包含在一個國家制定的法律中由于立法機構的工作量和政治壓力,通過立法行動改變已頒布的法律通常很難完成。當進行修改時,由于自上次修訂以來的時間較長,它們往往是激進的。司法系統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治壓力的影響,解釋和澄清法律幾乎每天都在進行,通常是為了適應技術和社會的變化。一般來說,通過司法機構完成的法律變更是漸進的,但有時可能是戲劇性的。還需要理解的是,法院受先例的約束相當嚴格,因此新案件的判決將按照先前的方式進行案件得到了處理。一個著名的例子,在制定法和普通法中都發生了突然而巨大的變化,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結束了。在美國,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很普遍;事實上,這是許多州法律的核心組成部分,1896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支持了這一制度,理由是"分開但平等"的教育設施并不違反憲法,因此,許多州頒布的法律,經普通法確認,在1956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當這個問題再次被提起時,法院推翻了早先的裁決,稱"單獨的教育設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通過修改普通法,布朗還推翻了所有實行法律隔離的州頒布的法律如果美國的制度需要立法行動來實現這一目標,它很可能要花上幾十年的時間,尤其是考慮到當時緊張的政治氣氛。然而,由于沒有在任何一個立法機構投票表決,美國法律的一個基本要素就被推翻了,簡直是一夜之間。法院的裁決然而,布朗在年是有爭議的,它的反對者有可行的補救辦法來對付它;從來沒有人認真地嘗試過,但是,合同和侵權行為中的成文法與普通法的關系也是復雜的,侵權行為是一種不含犯罪成分的訴因,植根于英國普通法,在美國制度中得以生存,與此相反,在英國的一些法律中,錯誤的死亡原因并不是由一項普通的法律所確立的,過失在普通法下一直是一個訴訟事由,而提起過失訴訟不需要特別的法規。那么,在美國頒布和普通法中,它們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制定法是民選官員的產物,優于普通法,但普通法往往對普通法作出澄清,有時甚至可以推翻它此外,司法機關有時可能會比立法機關預期的更恰當地宣布法律的基本概念,以表達普通法,制定法是指政府實施的全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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