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警察有時被要求逮捕,而不管受害者是誰;1984年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強制性逮捕法越來越受歡迎,警方發現,逮捕是散播家庭暴力事件和防止施暴者繼續毆打受害者的最成功的手段,而且發現施暴者在社區中的位置與其改變行為的意愿之間存在著強烈的相關性;在被告關系密切的案件中,被捕后的羞恥感被認為是導致行為改變的主要因素。在隨后的幾十年里,美國20多個州以及新西蘭等其他國家對家庭暴力采取了強制逮捕或贊成逮捕的政策
一些強制逮捕法的支持者認為法律能夠拯救生命。強制逮捕的論點是基于1984年的研究結果,還有一種普遍的看法,即阻止一名被指控的襲擊者與受害者接觸是保護所有相關人員的一種手段。支持者認為,無論受害者的愿望如何,堅持逮捕都是很重要的,因為受害者經常遭受心理和身體上的虐待,可能無法理性地評估強制逮捕的目的是保護那些害怕報復而不敢為自己提出指控的受害者。
強制逮捕是一項有爭議的行動,只在某些領域使用不幸的是,批評者認為這項政策有時會產生完全相反的效果。虐待受害者知道會被逮捕,有些專家甚至會對兇殺行為感到羞恥,甚至可能會因為對施暴者的報復而對其進行報復由于逮捕不能保證定罪、永久禁制令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果受害者報警,可能會在數小時或數周內發現施虐者回到家門口,并且可能因為害怕或內疚而無法再次尋求幫助
被指控的毆打者必須根據強制逮捕法被拘留。強制逮捕的政策也考慮到被告的權利。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必須有可能的逮捕理由,例如傷害的證據或證人的證詞,執法部門必須逮捕被指控的襲擊者,不管任何因素。濫用這類法律的機會是巨大的,因為即使是鄰居誤解隔墻聽到的聲音,也可能導致強制逮捕。由于家庭虐待指控會對個人和職業聲譽造成相當大的損害,批評者認為必須制定保障措施來保護被告的權利
研究表明,逮捕是消除家庭暴力的一種成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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