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在作證前宣誓說出真相在法庭上,最可信的證據是通過證人的證詞提出的。這些人可能是親眼目睹所指控的罪行或事件實際發生的人,或者他們可能是執法人員或目擊事件后果或影響的其他官員,律師的目標是爭論哪些證據應該被認定為可信,哪些證據不應該被認定為可信
庭審中出示的實物材料是可信證據的例子。另一種可信證據形式是物證,其中包括可能用于犯罪的物品、法醫證據和案發期間或案發后面談時的錄音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或其他官員通常會解釋物證與案件的關系,并指出被控犯罪的人。物證本身很少是可信的證據,沒有詳細說明如何適用于案件
并不總是能夠確定證據是否被篡改。引起對證詞或證據懷疑的最常見方法之一是具有潛在動機的陪審員或法官。例如,如果證人與被告或被告發生沖突,這可能提供了一個理由來懷疑那些本來可以被認為是可信的證據。對證人所說的話提出懷疑的過程通常被稱為彈劾證人。可信的證據也可能會引起懷疑如果在調查犯罪過程中犯了錯誤,例如犯罪現場被破壞,或者警方沒有對調查的每一部分進行適當的分類,這可能會引起對某些調查結果的懷疑。另一方的律師將試圖解釋證據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不一致之處,而法官和陪審團可能會使用一些準則來確定什么證據是可信的,沒有一個標準因此,在某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對事實的審查往往是很難規定的。因此,在不同的案件中,雙方都有權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裁決,這些錄像通常被法官或陪審團視為可信證據。
錄像可作為可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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