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的作品不再受版權法保護通常指的是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書籍和其他印刷品。這意味著,雖然印刷品一度受到版權保護,因此被視為作者和出版商的知識產權,但情況已不再如此。在許多情況下,原出版商不再出版該作品,作者已經過世,著作權被允許過期。實際上,作品不再屬于個人或實體所有。當無法確定所有權時,該作品被視為屬于公共領域與印刷品一樣,這一一般原則也適用于1922年以前制作的早期電影,或是由已不復存在的制片廠制作的電影。當沒有證據表明今天有人是這些作品的受益人,并且可以合理地主張電影的所有權時,它們被認為是公共領域的,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獲得這部電影的一個拷貝,并復制多個拷貝出售,而不侵犯任何人的權利除了曾經受版權保護但不再享有這種地位的作品外,還有一些作品是故意為公眾使用而創作的。一些政府文件就是這類產品的一個很好的例子。除非有相反的免責聲明,否則政府文件被理解為人人都可以訪問和使用,不需要遵守版權。但是,一般來說,如果引用了文檔的某一部分,則引用將被正確引用。作為廣義定義,公共領域的材料是指向公眾免費提供,并且對材料的使用沒有任何限制。書籍、電影和其他形式的印刷品都是公共領域信息的常見例子,但基本上,任何以前享有版權但不再涵蓋的設備都將被視為公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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