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可以授予單個個人。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再有能力或不可用,監護人可以被指定為孩子的父母;如果提前完成,通常稱為備用監護。這種監護形式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得到法律承認它允許父母通過預先安排選擇一名監護人,在父母因病致殘、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照顧子女時,由該監護人接手。候補監護人也可根據父母的要求接管,這種安排可以是臨時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這取決于具體情況。
法定監護人通常是子女的親屬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可以建立一個有補貼的監護制度,包括向監護人提供經濟援助,以幫助滿足兒童的需要。這種兒童監護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幫助那些可能最終被寄養的兒童找到永久安置地,比如兒童福利體系中的兒童,或者父母已經去世。當家庭成員或其他所愛的人無法獨自管理經濟負擔時,這種經濟援助通常可以幫助他們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精神不穩定的她可能會被允許探視,而父親可能對他們的孩子有唯一的合法監護權。在某些類型的法律案件中,會指定一名訴訟監護人代表孩子的利益獨立于父母和法庭在激烈的監護權之爭、虐待或忽視兒童的案件或違法犯罪中,經常發生這種情況。此人僅負責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但他們不是那種在法律程序之外照顧孩子的監護人
在涉及虐待兒童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可以暫時監護孩子,直到永久監護權安排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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