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求即決判決的動議中,法官被要求在案件進入審判前就案件的某些或所有方面作出裁決。在美國法院系統和世界各地的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被起訴的人有權接受陪審團的審判。這意味著法官通常不會就有罪或無罪作出某些裁決或決定,除非當事人放棄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陪審團在審判過程完成后,根據對證據和事實的理解作出決定然而,在案件進入陪審團之前,一方當事人可以作為預審程序的一部分,提出要求即決判決的動議,由法官決定根據迄今為止在法律摘要、動議和訴狀中提出的信息和證據,解決全部或部分案件換言之,要求即決判決的一方,實質上是對法官說,法律沒有其他可能的解釋方式,因此沒有必要進行審判,當事人提出即決判決是為了避免為了避免審判的風險,陪審團和法官只有在不存在可能的事實問題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當地批準這項動議。歸根結底,這是因為陪審團和法官所能作出的決定的區別歸結為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只有陪審團才能決定在某一案件中事實如何適用,以及是否相信一方或另一方。例如,如果原告聲稱被告超速,而被告聲稱他沒有超速,陪審團必須決定該相信誰。另一方面,如果雙方都同意被告超速行駛,另一方面,法官所要做的就是適用一項關于超速行駛的法律。因此,請求即決判決的動議是適當的,因為法官可以回答是否適用超速法的問題反對即決判決動議的一方只需證明存在事實問題,如果他這樣做了,案件將就此問題進行審判,他不必向法官證明全部案件,他只需證明存在陪審團必須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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