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合同不是書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不是根據條款達成的協議而訂立的。合同是商業關系的基礎。法律傾向于書面形式并符合法律要素的合同有效協議一種有效的協議,詳細說明要約、承諾并注明有價對價的轉移。這些法律要求阻止一方聲稱存在另一方有爭議的協議。符合這些要求的合同是明示合同法律允許一方當事人在不存在合同形式的某些情況下獲得賠償,但拒絕申訴方的救濟是不公平的法院不贊成不當得利,即一方當事人獲得了他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期望得到補償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發現存在著一種隱性合同,即使事實上沒有訂立合同例如,如果雇主允許工人在輪班結束后繼續工作,他不能在以后聲稱他不想支付工人工資,因為工作時間超過了約定的班次。法院可能會認為雇主應該把工人送回家,或者告訴他他不會得到報酬。如果雇主允許工人在輪班后繼續工作,那么一個隱性合同就產生了,這是基于工人對工資的期望,以及雇主的致富,費用由雇員承擔法院通常依據當事人之間的既往歷史以及是否在預期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接受了某項利益。這就避免了當事人就他們沒有要求的服務向其他人提供賠償的責任;例如,如果一個人發現一家洗窗公司不小心清洗了他家的窗戶,而不是隔壁的房子,法院很可能不會發現任何隱性合同。房主在公司沒有任何歷史記錄,并且在知道需要賠償的情況下也不接受服務。許多司法管轄區通過法律,要求某些類型的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以防訴稱存在隱性合同的行為。這些類型的法律被稱為欺詐法,最常見的適用于房地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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