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用于確定被告在犯罪中的罪責不幸的是,用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來確定一個刑事處罰很少是一成不變的。正如哲學家們早就注意到的那樣,不可能說出甚至完全理解另一個人心中的想法。陪審團和法官通常只能通過犯罪以及雙方的論據和證詞。這會使動機和意圖的分配成為一項模糊的工作,而不管犯罪行為如何。在確定犯罪的犯罪動機時,法官和陪審團通常有機會根據客觀和主觀標準來審查動機。客觀標準是問一個理性的人是否會知道這種行為是非法的,主觀標準依賴于法庭對"行為"的理解,本質上是詢問證據是否允許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推斷意圖。對照這些概念審查問題可以幫助法官或陪審團就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行為與犯罪事實之間有著不可磨滅的聯系,犯罪行為與犯罪目的并不相等,一些被稱為嚴格責任犯的犯罪行為根本不考慮犯罪目的通常也不允許因為被告不了解法律而主張撤銷或減少刑事指控;盡管在法律特別復雜且被認為超出合理人理解能力的情況下,例如稅法,這種犯罪目的論可能會被賦予一定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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