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標準是一個基本的法律結構,規定高管或董事代表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動都會對公司產生合理的積極影響,“公司利益”標準是為了保護股東不受指導公司的人濫用職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犯下違反該標準的行為的董事...
“公司利益”標準是一個基本的法律結構,規定高管或董事代表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動都會對公司產生合理的積極影響,“公司利益”標準是為了保護股東不受指導公司的人濫用職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犯下違反該標準的行為的董事會有不同的影響,而有些行為可能會對進行這種交易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刑事指控公司的性質,即少數董事可以接觸到股東和金錢,這就要求存在某種標準為了防止濫用。公司的性質,即少數董事有權獲得股東的金錢,這就要求有一些防止濫用的標準。因此,“公司利益”標準由普通法發展而來,并在當今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中得以延續。該標準適用于董事代表公司作出的所有行為。通過要求任何和所有行為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做出的,任何將錢托付給少數控制權董事的股東都可以這樣做相信董事會的行為符合他或她的利益,促進投資根據董事違反本標準的行為的性質,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在普通法中,任何不符合本標準的交易均被視為無效,董事可對與之進行無效交易的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經濟責任。如果董事的行為不僅符合公司利益,而且是出于欺詐目的,則可對該董事進行問責刑事責任。例如,一名董事將公司資產低價出售給他或她擁有所有權的另一家公司,他或她可能因欺詐投資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公司標準已經被法律擴展到直接經濟利益之外。通過擴展定義,包括對社區的影響,該準則允許董事通過公司為整個社會帶來利益,只要這些行為不會對其投資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如果沒有對該準則作出如此廣泛的解釋,董事將有義務繼續為公司的財務利益而行事,即使面對對整個社會的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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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8-1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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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