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上訴法院在州一級處理民事審判截至2011年底,美國只有四個州設有普通訴訟法院: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俄亥俄州和南卡羅來納州。在最初的英國法院于17世紀初達成和解時,美國所有的法院實際上都是英國法院,因為各州被視為英國的殖民地。因此,他們遵循英國法院制度在形式和功能上的設計。
英國在19世紀廢除了共同訴訟制度英國法院審理的叛國罪案件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英國的國家法庭審判,另一類是違反英國國王的國家法律相比之下,共同法庭,也被稱為共同訴訟法院,處理公民之間的爭端,國民政府不是這些爭端的當事方,對結果沒有既得利益該系統不再支持普通上訴法院。這些法院于1873年合并為國王審判庭。公民之間提起的訴訟和政府對公民或私人實體提起的訴訟之間仍然存在差異,但并不是每一個都有單獨的法院系統,只是不同的審理方式索賠。民事案件通常由地方法院審理,地方法院是法院系統中最底層的一級法院。美國大多數州在同一時間也做出了類似的改變。一般來說,普通上訴法院成為高級法院或審判法院,并隨著發展被納入更大的州法院系統。與英國地方法院一樣,這些法院現在是一系列民事案件的主要管轄法院,如家庭糾紛和商業沖突。初審法官將審理爭議,然后發布裁決這一點可以一直上訴到州最高法院,有時甚至可以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這樣一來,審判法院就與更大的國家法院系統聯系在一起,盡管是在一個較低的,更初級的層面上這四個州維持一個共同上訴法院,這樣做更多的是名義上的,而不是實際的功能這些法院的運作方式不像早期的英國普通上訴法院,因為它們并沒有脫離國家的其他司法部門,它們的名字在很大程度上脫離了傳統,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的職能是,正如高等法院或初審法院所做的那樣,美國法律允許不同的州獨立地命令它們的法院,但它們都遵循類似的管轄和上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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